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曾任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秘書長的全國政協副主席、前特首梁振英近日接受港媒專訪時表示,「《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中就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都有一句是這樣說: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可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並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他形容,這是當時社會的共識,亦是與英國人之間的共識,「若我們明天宣布,行政長官改由協商產生,英國人不能說我們違反《中英聯合聲明》,亦不需要修改《基本法》及人大釋法,所以在起草《基本法》過程中,為何花了接近五年時間,就是為了解什麼的政治制度及選舉方式最適合香港需要」。

梁振英指按照基本法,特首即可選举差生,亦可協商產生。(資料圖片)

梁振英指,當時英國人同意香港可透過協商產生特首,是因為知道香港的特色,「(英國)離開之後香港不會變成一個獨立國家,我們並非馬來西亞,亦非印度」。

談及香港的民主制度,梁振英指,香港的民主並非「主權性民主」,「用英文來說即並非self-contained democracy,與新加坡的民主不同」,強調反對派要承認香港的民主有別於任何主權國家的民主,只能與地方政府相比,「例如東京市、倫敦市政府,只能夠地方比地方。但為何這些市政府市長毋須聯邦政府任命?因為他們的權力比香港特首細得多」。

梁振英明言,特區政府及特首所擁有的權力中,相當一部份是來自中央額外授權,使香港與其他市政府有別,又舉例「倫敦市長只管交通運輸、市政衞生的一部份,現在的新冠肺炎就不歸市長管,但在香港就是由特首管」,由此可見一斑。

責任編輯: 潘若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