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警方國安處以涉嫌觸犯香港國安法第22條的「組織及策劃顛覆國家政權罪」和「涉嫌參與顛覆國家政權罪」,拘捕戴耀廷等組織策劃及參與去年「35+初選」的53人。攬炒派企圖惡意濫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審核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議案的權力,謀求按照「攬炒十步」的策劃,在奪取立法會控制權後,把否決權「武器化」,無差別否決政府重要議案,以此癱瘓特區政府、奪取香港管治權,直至「攬炒」香港和國家。這種圖謀根本不屬於受基本法保障的正當議政行為,而是十足的顛覆國家政權、違反國安法的罪行。攬炒派利用「初選」奪權的行為有組織、有計劃,國安法生效後仍不停手,當然要承擔應有的法律後果。警方採取執法行動有充分法理依據,是忠實執行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正義行動。

國安法第22條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的,即屬犯罪,其中包括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而由戴耀廷等策劃制定的「初選」和其「共同綱領」,白紙黑字要「參選人」簽署抗爭聲明,公開承諾如果當選為立法會議員,將通過否決財政預算案,以迫使特區政府停擺。的而且確,「初選」目的就是謀求通過掌控立法會,無差別地濫用否決權,令特區政府運作停擺、政權癱瘓,毫無疑問違反國安法的顛覆國家政權罪。

但是,攬炒派曲解基本法和相關法律,百般狡辯,試圖將自己的行為合法化並誤導公眾。他們搬出基本法第73條和第52條,聲稱根據基本法規定,立法會可以審核財政預算案;基本法列明預算案被否決後的程序,自然包含否決權,因此,「初選」不應視為違反國家安全的行為。「初選」的策劃者戴耀廷去年曾揚言,「初選」參與人同意立法會運用基本法賦予的憲制權力,包括否決特區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以使特區政府向立法會問責,均是基本法有關行政與立法機關之間關係的安排,絕不涉及任何非法手段;戴耀廷更反咬一口指,若說「初選」顛覆國家政權,是極之荒謬,亦踐踏基本法,云云。

攬炒派、戴耀廷指「初選不違法」、「否決財政預算案受基本法保障」的論調,完全是偷換概念、混淆是非、曲解基本法,目的是為了誤導公眾。無錯,基本法規定審議預算案是立法會議員的責任。如果議員是本對香港負責的原則立場,實事求是地對已經公布的預算案等政府重要議案進行審核、辯論,最後作出否決的決定,這是履行議員職責,當然不會被視為顛覆政權。但「初選」的要害在於,攬炒派是要將否決權「武器化」,不分原由、不論理據、不顧一切否決預算案,否決的原因並非因不同意預算案的內容,而是為了令政府停擺、製造管治危機,繼而達至奪權的圖謀。

癱瘓管治、奪權亂港是「初選」的核心議題、真正意圖,不是赤裸裸地挑戰國安法又是什麼?警方依法拘捕,不僅維護國家安全,而且明晰是非、以正視聽,讓廣大市民看清攬炒派曲解基本法、危害國家安全的險惡居心。正如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在社交媒體發文所指,攬炒派分子進行「初選」是有目的令特區政府停擺、令香港進入緊急狀態、令香港社會陷入停頓,這正正是衝擊香港體制的行為,攬炒派分子應該負起法律責任。

對警方依據國安法展開拘捕行動,有攬炒派聲稱,「初選」的大部分活動發生在去年7月國安法生效之前,包括戴耀廷鼓吹「真攬炒」的文章也是在去年4月刊登,質疑如今用國安法拘捕戴耀廷等人,國安法是否具有追溯力。這種論調完全是誤導公眾。事實很清楚,「初選」是一場有組織、有計劃的系列行動,由去年3月開始籌謀,通過眾籌、宣傳、舉行論壇等過程,最後把「初選」的策劃變為現實,這是一個連貫的持續性違法操作。這個系列違法行為,橫跨了國安法立法實施的2020年6月30日。

警方依國安法採取執法行動,是因為即使在國安法生效後,「初選」的策劃者和參與者對國安法視若無物,對政府和各方作出的嚴厲警告置若罔聞,仍肆無忌憚如期舉行「初選」,並在選舉完畢後高調宣布投票結果。「初選」奪權計劃,按照戴耀廷的 「攬炒十步」,意欲癱瘓特區政府、企圖顛覆國家政權,「初選」策劃者、參與者把「攬炒」奪權的主張,通過一場有計劃、有預謀的「顏色革命」付諸具體行動,國安法對此當然有無可置疑的管轄效力。

警方依據國安法採取執法行動,合法合情合理,無可非議,是香港維護國家安全、保障香港繁榮穩定的必要之舉,彰顯特區政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的堅定立場和決心,可以鞏固國安法落實後香港由亂及治的良好局面,符合香港的整體利益和民心所向。

責任編輯: 林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