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黑暴去年8月31日在銅鑼灣一帶縱火、堵路等,大肆破壞。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去年8月31日攬炒派藉修例風波發起港島多處遊行及非法集會,再煽動暴徒於銅鑼灣及灣仔一帶大肆破壞引發暴動,其間警方在銅鑼灣拘捕多人,當中7人被控暴動罪。案件昨日於灣仔區域法院裁決,首被告陳佐豪被裁定暴動罪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罪成,還柙至下月18日判刑。法官姚勳智表示,難以接納辯方指首被告為救護員的說法,按照首被告的被捕時間、位置及防衛裝備等情況,推論他必然是曾參與暴動的人。至於同案其餘6名被告,姚官稱因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罪名不成立。

7名被告依次為運輸工人陳佐豪(25歲)、光纖工程人員金君卿(34歲)、男學生劉宇軒(23歲)、女學生郭美均(21歲)、男學生許智銳(21歲)、裝修工人陳子揚(40歲)及男子鄒咏霖(24歲),同被控一項暴動罪。

控罪指各被告於去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另外首被告陳佐豪被加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罪,指他同日於百德新街22號至36號無牌管有一部對講機。

法官姚勳智裁決指,根據各控方證人描述,2019年8月31日晚約8時許至9時,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有約300人聚集,霸佔馬路,有約10人縱火燒雜物、有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用鐳射光束照向警方臉及向警員辱罵等,警方多次展示黑旗及作出警告後,有暴徒繼續在東角道與記利佐治街交界縱火。根據有關片段及證供,毫無疑問當時非法集結的人群,其共同的目的是包括以暴力或威脅以暴力來阻嚇與他們對峙的警員,持續地破壞社會安寧。正如控方所指,社會安寧已實質地被破壞,人群非法集結的情況,毫無疑問已構成暴動罪行。

針對首被告陳佐豪,姚官指,當晚首被告與他人衝落珠城大廈的電梯逃走時被一名警員捉住,但緊隨首被告身後的夥伴即用長傘襲擊警員,企圖協助首被告逃脫,但不成功。首被告被捕時,身穿胸口護甲、雙臂護甲及黑色衣物等,同時攜有頭盔口罩、眼罩、護膝、對講機等。就當時情況而言,首被告的裝束及裝備非常全備。法庭亦難以接納他是急救員的說法,因為其背囊內只有小量繃帶,沒有其他急救裝備。

被告「齊裝備」 推論參與暴動

姚官認為,按照首被告的被捕時間、位置、整全防衛的裝備、有逃走及其夥伴襲警情況,認為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是首被告必然是曾參與暴動的人,遂裁定他暴動罪成。另首被告的涉案對講機是無線電通訊器具,但他並無相關牌照,亦裁定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罪成。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18日待索首被告的背景報告後判刑,其間須還柙看管。

至於同案其餘6名被告,姚官指,雖然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及第五被告被捕時身穿黑衫黑褲,與暴動者裝束相近,出現和被捕地點亦接近暴動時間及地點,但缺乏進一步證供下只認為3人很有可能曾參與上述暴動。

姚官指第四被告雖然其逃跑方向、衣着及裝備等也類似暴動者,但證供上只能說她可能曾參與暴動,難以肯定確曾參與。而第六被告及第七被告,裝束與參與暴動者並不相似,且被捕時間距離暴動發生時間已有約19分鐘頗長時差,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兩人曾參與該暴動。基於上述原因,裁定6名被告暴動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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