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今日(17日)正式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修正草案)》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修正草案)》,明年1月1日起實施。特區政府今日表示會對《國旗及國徽條例》作出適當的修訂,以實施適用於香港特區的規定,履行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

特區政府將展開國旗國徽條例修訂工作。(大公文匯全媒體資料圖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已於1997年7月1日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並透過制定《國旗及國徽條例》以本地立法方式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實施。

内地傳媒報道,修改後的國旗法、國徽法,對於損害國旗、國徽尊嚴的行為,作出進一步禁止性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國徽,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者,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另外,法律亦增加國旗、國徽的適用場合,例如規定中央政府駐香港、澳門有關機構,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並懸掛國徽。

責任編輯: 蔡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