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網記者 趙一存 北京報道)近年來,「碰瓷」犯罪多發頻發,性質惡劣,危害嚴重,令人深惡痛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4日在京聯合發布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指導意見,首次明確「碰瓷」法律界限,並進一步明晰其定性量刑的法律適用問題。其中明確了實施「碰瓷」涉及相關罪名的定性處理問題,包括實施「碰瓷」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傷亡的,應分別視情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

最高法、最高檢聯合公安部14日在京聯合發布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指導意見。(受訪者供圖)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長李文勝在新聞發布會上介紹,「碰瓷」是民眾對這一類社會醜惡現象約定俗成的用語,以往由於沒有明確定義,造成法律界限不明確。此番發布的指導意見明確,「碰瓷」即行為人通過故意製造或編造其被害假象,採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為。

他還指出,長期以來,「碰瓷」手法多樣,涉及刑法的多項罪名,具體性質和危害程度存在差異,各地法律適用存在分歧。指導意見對實施「碰瓷」構成的犯罪進行了梳理,分類予以明確,以統一司法標準和尺度。據介紹,「碰瓷」的常見情形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詐騙類。即製造假象,採取欺騙、蒙蔽手段誘使被害人上當,從而獲取財物的情形,其突出特點是「騙」,主要涉及詐騙罪、保險詐騙罪、虛假訴訟罪;另一類是敲詐勒索類。即不僅製造假象,而且對被害人或其近親屬以實施輕微暴力、軟暴力或以揭露其違法違規行為、隱私、揚言侵害相要挾,從而獲取財物,其突出特點是「敲詐」,主要涉及敲詐勒索罪。

另外,上述指導意見還規定了其他與「碰瓷」相關的犯罪,包括在實施「碰瓷」行為時,實施的搶劫、搶奪、盜竊、故意毀壞財物、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行為的定性處罰。同時,還對「碰瓷」行為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等情形明確了法律定性。如實施「碰瓷」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傷亡的,應分別視情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

值得一提的是,李文勝介紹,要加大對「碰瓷」犯罪團夥、黑惡勢力犯罪的打擊力度。他指出,實踐中,「碰瓷」犯罪日益呈現團夥化和集團化的特點,甚至在一定地區形成黑惡勢力。與單個主體實施的「碰瓷」犯罪相比,共同實施,通過犯罪集團、黑社會性質組織等實施的「碰瓷」犯罪的社會危害更為嚴重,影響更為惡劣。

指導意見特別明確,對「碰瓷」案件中共同犯罪、黑惡勢力犯罪的認定和從嚴從重懲處予以明確,規定對於符合黑惡勢力認定標準的,應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或惡勢力犯罪集團偵查、起訴、審判,有利於剷除此類犯罪組織的根基,凈化社會環境。

責任編輯: 宋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