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13日,大批記者在警方記者會上「戴頭盔」稱要抗議「警暴」。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網記者 文森)為防止有人魚目混珠冒認記者,伺機妨礙警員執行職務,警方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使香港記者協會和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所發出的會員證不再獲警方承認。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昨日接受電台訪問時表示,新規定是以第三方及客觀的標準協助前線警員識別專業記者,不影響專業傳媒在公眾地方採訪,但記協繼續批評該做法是變相的官方發牌認可制度,將研究有否違反基本法,攬炒派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毛孟靜等慫恿提出司法覆核。不過法律界人士認為,如果記協因而決定提出司法覆核是濫用有關制度。

昨日生效的新版本《警察通例》將「傳媒代表」的定義改為「已在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登記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有別於以往定義的新聞機構發出身份證明文件之傳媒工作者,或持有記協會員證或攝記協會會員證的從業員。

若不更新定義 警難識別記者

郭嘉銓昨日強調,有關修訂未有收窄「傳媒代表」定義 ,傳媒在公眾地方進行採訪不會因而受到影響,指更新「傳媒代表」定義是因為原有條文較籠統,未能配合傳媒生態的轉變,前線警員在識別傳媒工作者方面存在困難。

警方現時採用的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有205間傳媒機構有登記使用,郭嘉銓解釋警方今次的決定是跟隨新聞處的規定,對「傳媒代表」的定義與其他政府部門看齊,也不想被外界指警方自行制定標準,「如果登記咗,即係證明咗佢哋真係要做採訪。」他認為新定義比之前更透明和廣泛。

就警方對傳媒代表定義的修訂,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新聞聯)前晚表示完全贊同,認為有助於前線警員及社會大眾及時、有效地辨別合法、合規的傳媒代表,也讓新聞從業者能夠在前線更順利、客觀、高效地進行採訪報道工作。

新聞聯又指某些所謂協會本身並非新聞媒體,根本沒有資格也沒有必要持有記者證,但這些機構卻濫發記者證,給同行形象和媒體聲譽造成了嚴重的危害。

記協聲稱變相推發牌制度

不過,被揭涉嫌濫發會員證的記協,其主席楊健興昨日接受電台訪問時稱,原有制度沿用多年,指警方從未提及記協發出的證件有什麼問題,認為警方的做法等同告訴前線警員,非警方認可的媒體出現在封鎖區便可作出拘捕行動,又聲稱警方今次決定等同變相推行官方發牌認可制度。

許智峯、毛孟靜昨日則舉行記者會,對事件加鹽加醋,慫恿新聞界提出司法覆核。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執業大律師丁煌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警方修訂《警察通例》條文的目的只是為前線執法人員提供更清晰的工作指引,認為記協在新條文生效首日就對條文可能影響公眾知情權提出質疑是言之過早。

覆核無受損實例勝算低

丁煌又指,香港過去一年經歷嚴重的騷亂,假記者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是鐵一般的事實,警方今次修訂有必要,並指通例在生效後仍有檢討和修訂的空間,認為記協可以先觀察新版《警察通例》是否真的影響傳媒工作後再考慮其他跟進行動,「如果記協喺實施首日,就話考慮提出司法覆核,咁樣係濫用法律程序,使法庭批出司法覆核許可。在沒有實例證明受影響的情況下提出司法覆核,最終被判勝訴的機會亦很低。」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 (資料圖片)

李家超:修例有利採訪封鎖區

就警方修改《警察通例》下對「傳媒代表」的定義,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日發表網誌指出,警方自去年6月至今在處理多場大型群眾事件時,面對不少假借新聞採訪而魚目混珠的人士,是次修訂對「傳媒代表」更明確及清晰,不單對新聞工作者的依法採訪工作毫無影響,而且警方剛公布的內部指引,在可行情況下讓「傳媒代表」進入一般不容許傳媒進入的封鎖區內,是額外有利採訪的安排。

李家超表示,過去自稱「記者」的人,因在現場犯法而被起訴,包括涉嫌參與暴力衝擊立法會,以及去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涉嫌「搶犯」。

他又指,政府新聞處系統(GNMIS)推行已久,處理駐港非本地新聞機構申請成為GNMIS用戶時,一貫是考慮有關電視廣播機構的收視、電台的收聽率、通訊社、報章、雜誌的發行量及讀者人數。目前,GNMIS有205間傳媒登記,包括本地及國際傳媒,亦有網媒。

李家超強調,香港奉行的新聞自由沒有改變。警隊修訂內部指引中「傳媒代表」的定義,對新聞工作者的依法採訪工作毫無影響,一切如常。在警隊日常行動上,會按需要設立行動封鎖區,除警務人員外,其他人不能進入。警方剛公布的內部指引,讓警務人員在可行情況下,讓這些「傳媒代表」進入一般不容許傳媒進入的封鎖區內,為他們安排特別位置作採訪,這是額外有利採訪的安排。其他人士則不會獲得這些特別採訪安排,但可在封鎖區外如常活動。

他指出,這些做法與西方國家及地區一致,環顧外地,不少奉行新聞自由的地方實行記者認證制度,包括美國紐約市及洛杉磯。在美國俄勒岡州,當地的執法部門最近亦遇到自稱「記者」的人在現場造成混亂,當地上訴法院上月在一宗暫緩「記者保護令」的判決中指出,記者若沒有確定標準,可能對執法人員帶來無法挽回的傷害。

這些外地的制度、做法以及法院的判決都是在奉行新聞自由的地方實行,不被視為抵觸新聞自由。香港警隊修訂內部指引有關「傳媒代表」的定義,讓警務人員易於識別他們,以作特別的額外安排,更有利於專業記者採訪,更能讓雙方各司其職。

外交公署正告外記會勿插手港事

針對香港外國記者會(FCC)就香港警方修訂《警察通例》有關「傳媒代表」定義說三道四,外交部駐港公署發言人昨日表示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正告FCC立即停止打着新聞自由幌子插手香港事務。

發言人指出,去年「修例風波」中一些反中亂港分子以記者之名公然阻礙香港警方執法工作,甚至襲擊警員,蓄意干擾警方依法執法和其他記者正常採訪報道,嚴重破壞香港法治與社會秩序。事實不容歪曲,黑白不容顛倒。FCC急不可耐跳出來公然為「假記者真暴徒」美化洗白,實質就是妄圖包庇縱容「黑暴」「攬炒」勢力亂港罪行,為他們撐腰打氣,就是唯恐香港不亂,用心險惡!

發言人強調,世界上沒有絕對的、凌駕法律之上的新聞自由。香港是中國的香港,在香港特區從事新聞工作,就必須嚴格遵守中國和香港特區法律,自覺接受法律監督。任何機構和個人都不得打着新聞自由幌子謀求法外特權,阻撓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從事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和香港繁榮穩定的勾當。

發言人表示,香港特區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加強對媒體的管理和服務,立新規、止歪風,撥亂反正,正是為了保障符合資格的新聞媒體和記者應有權利,正是為了捍衛香港新聞自由,完全是正當合法之舉。我們敦促FCC遵守中國和香港特區法律法規,停止蓄意製造、挑動事端,停止以任何藉口插手香港事務!

責任編輯: 宋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