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文平理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昨日裁定,黃之鋒涉及的「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屬於「罪行重大」級別,判處其監禁10年。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發言人竟妄稱,黃之鋒被判囚是所謂「滅聲之舉」。這種毫無事實根據的攻擊抹黑,不僅卑鄙可恥,更是赤裸裸的政治操弄,妄圖干預香港事務和司法獨立,其險惡用心昭然若揭。香港法院對黃之鋒依法作出重判正是罰當其罪、彰顯正義。特區政府、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定必團結一致、堅定不移捍衛國家安全,護航「一國兩制」偉大事業行穩致遠。任何妄圖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都必定會被法律嚴懲,絕無姑息空間。
黃之鋒一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他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已持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積極推動美國通過涉港法案,公然乞求對華對港制裁;國安法實施後仍不收手,與潛逃者羅冠聰等人串謀,透過社交媒體、西方主流媒體及直接會晤外國官員等方式,繼續呼籲實施制裁、封鎖及敵對行動,嚴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及發展利益,亦直接危害香港市民福祉與社會穩定。法庭已明確指出,黃之鋒與羅冠聰是本案主腦及最前沿倡議者,其行為使當時本已嚴峻的社會動盪與法治風險更趨惡化,並確實促成外國實施相關制裁措施。黃之鋒在鐵證面前選擇認罪,正反映警方依法緝捕、律政司依法檢控的充分理據。
該案辦理過程中,香港特區執法、檢控、司法機關秉持專業精神、嚴格依法履職。司法程序公開透明、公平公正,被告訴訟權利依法受到充分保障,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擾,彰顯法治原則和精神。法庭在判刑理由書中詳細列出理由,裁定案件屬「罪行重大」級別,必須嚴懲,以表達社會對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厭惡,並達致必要的阻嚇效果。十年監禁罰當其罪、彰顯正義,完全符合法律與證據,體現香港作為法治社會「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堅定立場。
美方公然包庇美化犯罪分子,為其「撐腰發聲」,甚至要求無條件釋放,恰好坐實了相關串謀勾結的犯罪事實,更顯黃之鋒罪有應得。這些攻擊者,正是當日黃之鋒與羅冠聰企圖勾結、乞憐和靠攏的外部勢力。他們無視法庭公開公正的裁決,肆意抹黑香港法治,妄圖以政治壓力干擾特區司法機關獨立審判,充分暴露其「以港遏華」的險惡圖謀。任何倡議某種政治背景的人或組織不須就其違法行為受到制裁,等同給予犯法特權,完全違反法治精神。美方此等拙劣手段,只會適得其反,讓特區執法司法團隊和社會各界更加團結、更加堅定捍衛來之不易的安全穩定局面。
事實證明,安全是發展的前提。唯有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香港才能長期保持自由開放的環境,穩定市場信心,拓展國際聯繫。自香港國安法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以來,香港社會秩序恢復穩定,法治根基更加牢固,多項國際指標顯示營商環境及競爭力持續領先,包括今年繼續獲評為全球最自由經濟體、世界競爭力排名全球第二、國際金融中心排名全球第三,法治指數亦維持高位。
在中央政府的堅定支持下,香港特區定必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全力防範、制止和懲治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行政長官、特區政府、立法會、駐港國安公署及社會各界已一致重申,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必將伴隨「一國兩制」實踐的全過程。特區政府肩負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堅決打擊反中亂港分子及境外勢力代理人。廣大市民亦必須認清事實,不被外部政治操弄所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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