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聖潑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被控香港國安法下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被高等法院判處10年監禁。黃之鋒所犯罪行性質嚴重,而且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繼續違法,無視法紀,理應予以懲治。社會各界支持法庭依法嚴懲黃之鋒,讓法治得到彰顯,讓安全得到維護。
今次案情,情節嚴重,而且犯案時間維持甚久,早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黃之鋒與羅冠聰等人就組織所謂「國際戰線」,推動美國通過針對香港特區政府以及官員的「法案」。在2019年社會動盪期間,更鼓吹要成立針對特區政府官員的「制裁機制」,甚至針對止暴制亂的香港警隊。
值得留意的是,香港國安法在2020年6月30日實施,黃之鋒即使明知香港國安法已經生效,但仍然未有停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繼續在香港以至海外推進所謂的「國際線」,請求外國制裁特區政府以及官員,完全超出了法律所容許的界線,如今被法庭重判十年,實在罪有應得。
事實上,案情及判刑也反映出鐵一般事實,黃之鋒在過去確實有勾結外國勢力,而且與外國勢力勾連甚深,從小就賣國求榮,是包藏禍心的「小漢奸」。法庭在判刑時,不但要作出合適判刑,更必須有阻嚇力,以防止將來還有人模仿黃之鋒,以出賣國家的手段來達到反政府目的。
回看黃之鋒的過去,早年創辦學生組織時,已經與特區政府、中央為敵,及後又煽動學生衝擊政府總部,引發非法「佔中」發生。到了2019年,更全面化身為反政府、反中央「鬥士」,屢次被拘捕、定罪,仍然不改其亂港分子青年頭目的本色,處理黃之鋒案件,法庭在考慮各方面證據後,實在必須嚴懲此等危害社會安寧之徒。
可恨的是,現時有一些反政府、反中央分子,還把黃之鋒標榜為「民主鬥士」,這絕對是誤人子弟,也是誤導公眾。從公開渠道可見,不同的外國勢力、組織在黃之鋒案判刑前後,都在藉機抹黑特區政府甚至法庭,但無論外國勢力如何橫蠻地干預,也無論違法者身份為何,只要犯法,特區的執法部門就要執法。外國勢力執意要干預黃之鋒案,只會顯得他們雙重標準,在自己國家嚴厲執法,卻一次又一次包庇香港的犯罪分子。
我們都支持特區政府嚴正執法、法庭依法判刑,堅定地維護國家以及香港的安全穩定!
(作者為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政協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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