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吳秋北
香港特區法院依法對黃之鋒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作出判決,我堅決支持、完全擁護!這是法治的勝利,是正義的彰顯,更是對所有禍港亂港分子的當頭棒喝。黃之鋒罪證確鑿、罪有應得,完全是咎由自取,不值得任何人同情,更輪不到外國勢力說三道四!
犯罪意圖清晰明白,證據確鑿無可辯駁
法庭審理顯示,黃之鋒的所作所為,絕非一時糊塗或誤入歧途,而是有預謀、有組織、有步驟、有分工的長期犯罪行為。其犯罪意圖清晰明白:就是要借外部勢力之手,打擊中國、癱瘓香港、推翻特區政權。
他四處奔走,頻頻與外國政客、官員、議員及所謂「人權組織」密會串連;他遞交材料、提供證詞、游說立法,主動向外部勢力「遞刀子」,要求對中國和香港實施制裁、施壓和干預。這些行為均有書面記錄、通訊內容、公開發言及行程證據相互印證,形成完整證據鏈。在鐵證如山面前,任何辯解都顯得蒼白無力。法庭依法認定其罪名成立,充分體現了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治精神。
黃不是政策游說,這是引外力對付自己的國家
必須嚴正指出:黃之鋒的行為,根本不能與正常的政策游說、民意表達混為一談。
一般的政策游說,是在一國法律和憲制秩序之內,就具體政策提出意見、爭取支持;而黃之鋒所做的,是跑到外國去,懇求、慫恿、配合外部勢力對自己的國家實施制裁、封鎖、立法干預和政治打壓。這是赤裸裸的「引狼入室」,是把國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擺上祭壇,去換取個人的政治資本和國際曝光。
試問世上哪一個國家會容忍這種行徑?美國有《反間諜法》《外來代理人登記法》,英國有《國家安全法》《間諜法》,澳洲、加拿大各有嚴苛的國安立法,對勾結外部勢力者從不手軟。偏偏到了香港,同樣的行為卻被某些人美化為「爭取民主」,被西方政客捧為「英雄」。這種雙重標準,恰恰證明他們關心的從來不是香港的民主,而是香港這顆可以隨時用來攻擊中國的棋子。
兩罪皆屬嚴重罪行,分期執行完全合法合理
本案和早前黃之鋒被判均屬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罪行,性質惡劣、後果嚴重。法庭判處兩罪分期(接續)執行,是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量刑指引和案情輕重作出的專業裁決,體現了罪刑相稱、罰當其罪的司法原則。
有些人妄稱刑期過重、指稱「政治檢控」,這純屬無理取鬧、顛倒黑白。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法定刑幅本來就高,因為它所侵害的是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千千萬萬香港市民的安居樂業。法庭獨立審判、依法量刑,不容任何外部勢力置喙。若真要比較,請先回去看看他們自己國家的國安法判了多少年、拘了多少人!
黃是付諸行動的犯罪,不是政治主張
我要特別強調一點,以免有人故意混淆視聽:香港從來沒有因為任何人持有某種政治觀點而將其入罪。
思想無罪、言論有界、行動守法——這是任何法治社會的底線。黃之鋒被定罪,不是因為他相信什麼、主張什麼,而是因為他做了什麼:他跨境串連、他請求制裁、他配合外部施壓、他把國家安全當作政治交易的籌碼。這些都是實實在在的行為,是法律明文禁止的犯罪行為,與政治立場無關。
把犯罪行為包裝成「政治主張」,把司法判決歪曲成「政治迫害」,這套話術用了多年,早已破產。法庭審的是行為,不是立場;懲的是罪行,不是意見。這一點,所有理性客觀的人都看得清楚。
維護國安,恰恰為市民開拓了更大政治空間
有些人危言聳聽,聲稱國安立法會壓縮香港的言論和政治空間。事實正好相反!
正是因為有了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香港才從「黑暴」肆虐、暴徒橫行、議員互毆、街頭縱火的深淵中走出來,重回由亂到治、由治及興的正軌。今天的香港,市民可以安心出門、學生可以安心讀書、商戶可以安心做生意、選民可以在和平有序的環境下投票。社會秩序恢復了,理性討論的空間反而更大了,正常表達政見的渠道反而更暢通了。
誰最怕這個局面?就是那些靠混亂吃飯、靠極端上位的人。國安法打擊的只是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保護的是絕大多數守法市民的權利和自由。越是把這小撮人的犯罪空間壓死,廣大市民的政治空間就越大——這就是最簡單的道理。
奉勸餘孽及早回頭,警告外力立即收手
在此,我奉勸仍在活動的亂港餘孽:黃之鋒的下場就是活生生的榜樣。繼續勾結外力、繼續作亂,只有死路一條;及早認清大勢、回頭是岸,才是唯一出路。不要再被外國勢力當作棄子利用,他們需要你的時候叫你「抗爭者」,不需要你的時候連一句話都不會為你說。
同時,我嚴正警告英國等外部勢力:立即停止發布所謂「半年報告」,立即停止對香港司法案件說三道四、對犯罪分子搖旗吶喊。香港是中國的香港,香港事務純屬中國內政。你們的每一份報告、每一句譴責,在香港市民眼中都只是殖民幽靈的垂死掙扎,除了暴露自身的虛偽與雙標,起不到任何作用。
正義或許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香港由治及興的大勢,任何人都阻擋不了!
(作者為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工會聯合會會長、立法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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