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文平理
高等法院今日(5日)就黃之鋒「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案判處監禁十年,其中部分刑期與「35+串謀顛覆政權案」同期執行。判決清楚表明,任何人在香港特區從事勾結外部勢力、請求制裁、煽動敵對行動的行為,都必須承擔嚴厲法律後果。黃之鋒早前已因串謀顛覆國家政權入獄,今次再因勾結外力罪成,足見其行為並非一時衝動,而是長期、持續、具組織性的違法活動。法庭以「罪行重大」作為量刑基礎,正正彰顯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法治秩序的嚴肅性。
根據案情,黃之鋒與羅冠聰等人自2016年起便透過所謂「國際遊說」追求政治目的。他們會見外國政客、發起聯署、利用社交媒體平台宣傳「國際戰線」,並請求外國機構對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實施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即使「香港眾志」於2020年6月解散,黃之鋒仍公開表示不會放棄政治立場,不會停止「打國際線」,更聲稱要由海外同夥繼續代替其在港未能提出的主張。這種明知國安法已經生效,仍堅持尋求外部勢力干預的行為,已遠超一般政治表達範疇,直接觸及國家安全底線。
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是企圖借外部壓力脅迫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這種做法不僅破壞香港社會穩定,也損害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任何公民都必須遵守法律,不得以政治口號掩飾違法行為,更不得將外部勢力引入本地事務。黃之鋒等人長期以「國際關注」為名,實質推動制裁和敵對行動,其行為已對國家和香港造成實質危害。
法官以十三年作為量刑起點,其後因認罪等因素減刑至十年,過程充分體現法庭依法量刑、罪刑相稱的原則。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若量刑過輕,便可能向社會傳遞錯誤訊號。今次判決既有法律依據,也有清晰理據,符合香港普通法制度下公開、透明、可預期的司法原則。
黃之鋒多年來涉及多宗違法事件,從非法集結到煽動組織,再到觸犯國安法,其行為模式顯示他並未真正尊重法律。一個社會若要維持繁榮穩定,就不能容忍有人不斷挑戰法治底線,更不能容忍有人把香港當作外部勢力干預中國的突破口。
今次判刑再次提醒社會,香港居民依法享有權利和自由,但所有權利自由都有邊界,這個邊界就是法律,尤其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任何人若以為借助外國勢力便可淩駕法律、逃避責任,最終只會自食其果。黃之鋒被判重刑,既是對其個人罪行的裁決,也是對所有企圖勾結外力危害國家安全者的嚴正警示:香港法治絕不容許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逍遙法外。

評論( 0 )
0 / 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