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李影)因「35+串謀顛覆政權案」正在服刑的前「香港眾志」頭目黃之鋒,承認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今早(5日)在高等法院被判囚10年。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在法院外會見傳媒時表示,對法庭判決表示歡迎,顯示法庭確定黃之鋒罪行重大。
李桂華表示,香港國安法實施前,案情指出黃之鋒有以下行動,包括:2016年11月,黃之鋒到美國推動通過所謂《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內容主要是所謂制裁、拒絕簽證及凍結資產;2019年9月,黃之鋒和羅冠聰到美國國會參加所謂聽證會,就倡議上述法案「作證」;2019年9月,黃之鋒到德國游說當地政府官員,要求延緩對中國貿易談判及禁售人群管制設備予香港警方。2019年9月及12月,黃之鋒以視像分別游說意大利國會議員及歐盟要員作以上請求。
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當時羅冠聰已潛逃外國,並繼續乞求外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區進行敵對行動,而黃之鋒因當時在港已有案在身,法庭在較早前已不准他離港。但他在港繼續與身處外地的羅冠聰推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香港特區的敵對行動,其中包括推動外地公司停止向香港警方售賣調查案件用的工具,直至他在同年11月入獄才停止。
李桂華表示,黃之鋒及其黨羽企圖「挾洋自重」,妄圖用所謂制裁手段令香港特區政府屈服,但顯然是徒勞無功,而黃之鋒對香港由2014年「非法佔中」到2019年黑暴的亂象難辭其咎。黃之鋒18歲開始干犯不同罪行,犯案纍纍,包括2項是國安法下的罪行,多項與集結相關的罪行,其中特別是2019年6月21日包圍警總案,他以組織者和煽動者的身份被控;另有2項藐視法庭罪。由此可見,黃之鋒是一個不願意守法的人,就連法庭也不放在眼内。
李桂華說,希望黃之鋒在獄中餘下的日子,除了反省自己對國家和香港曾做的錯事和壞事外,亦要抓緊機會培養自己的守法精神和好好認識自己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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