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記者 倪巍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今日(10月22日)公布的新版《對外投資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明確境內居民個人的對外投資主體地位。《管理辦法》分為總則、對外投資指導和服務、對外投資監管、對外投資保護、法律責任、附則等六章共76條,將於今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出台的《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同步廢止。分析稱,《管理辦法》是對國務院6月《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的配套落實,可在制度上更好保障對外投資發展與安全,促進對外投資高質量發展,保護投資者對外投資的合法權益。
2017年出台的《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適用對象主要限於境內企業,境內居民個人開展跨境投資長期缺乏清晰的規章依據,實務中多依賴個案溝通或借企業架構繞道。《管理辦法》明確,投資者包括境內企業、其他組織和居民個人,進一步落實各類投資者的對外投資主體地位,通過完善服務與保護措施,支持各類投資者按市場化原則開展對外投資活動。
個人境外直接投資方面,《管理辦法》第72條規定,投資者直接或者通過其控制的企業、其他組織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開展投資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同時,投資者通過其控制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企業、其他組織對境外開展投資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個人境外金融投資通道延續
個人境外金融市場投資方面,《管理辦法》第73條明確,投資者通過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港股通、跨境理財通等在境外金融市場投資的,不適用本辦法關於核准、備案、報告的規定,但有三類情形之一的除外;具體看,一是實施該投資後,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一致行動人共同獲得被投資企業的控制權;二是實施該投資後,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一致行動人合計獲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或者表決權的比例達到10%的整數倍;三是國家發展改革委明確的其他情形。有不願具名的跨境金融業者表示,《管理辦法》與現行制度安排有效銜接,明確個人投資者可通過合法合規渠道開展境外投資,保持了政策的連續性。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來,少數國家或地區採取歧視性措施,有的要求中方提供技術、數據,或處分股權、資產等,損害中方權益。此外,有的投資者對境外風險估計不足、應對不力,最終遭受損失。針對上述問題,《管理辦法》單獨列出「對外投資保護」章節,完善重大不利情況報告制度,設置對外投資信息年度報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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