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生態環境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聯合發布《關於在全市範圍實施機動車禁鳴喇叭措施的通告》。
根據通告,11月1日起,每天0時至24時全市禁止機動車鳴喇叭,有效期5年。駕駛機動車在禁止鳴喇叭區域、路段鳴喇叭的,依照相關規定,處300元罰款;一年內有本款行為三次以上的,從第三次起每次處500元罰款。
具體內容如下:
一、每天0時至24時,在全市範圍所有道路禁止機動車鳴喇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機動車駛近急彎、坡道頂端等影響安全視距的路段以及超車或者遇有緊急情況時鳴喇叭示意的情形除外。
二、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執行搶險救災任務車輛,以及經部隊車輛管理部門核准安裝警報器並懸掛部隊號牌的車輛,在執行緊急任務遇有交通受阻時可以使用符合規定的喇叭和警報器。
三、駕駛機動車在禁止鳴喇叭區域、路段鳴喇叭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四、本通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責任編輯:
趙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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