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記者 李昌鴻)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日前發布了《深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認購協議書示範文本(徵求意見稿)》《深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買賣合同(現售)示範文本(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明確對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施嚴格封閉管理,劃定一系列剛性管理規則。
本次徵求意見稿明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施全周期封閉管理,嚴禁以任何方式將這類住房變更為商品住房。房源不得違規出租、擅自轉讓、擅自抵押、改變居住功能,也不得違規設立居住權,僅可為購買本套住房向銀行及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購房抵押。
針對房源流轉規則,新規劃定了明確的時間門檻:除政策規定需退出的情形外,購房家庭確有轉讓需求的,需在簽訂買賣合同滿3年後,方可向住房主管部門申請封閉流轉,主管部門將通過參考價格上限等方式規範轉讓行為。如果購房家庭後續在本市另行購買、受贈自有住房,或全家戶籍遷出本市,需按規定退出所購保障房;若另行取得的住房也屬於政策性住房,家庭僅可選擇保留一套。
在房源處置方面,徵求意見稿提出,配售型保障房項目完成兩次集中配售仍有剩餘房源的,可轉為常態化持續配售,也可調整為租賃住房,面向符合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群體配租。針對繼承場景,新規也明確了三類處理方式:未擁有本市政策性住房的繼承人可直接登記產權份額,保持住房保障屬性不變;也可按規定退出住房後繼承售房款,或依規繼續佔有使用該套住房。
本次新規還明確了騙購行為的懲戒紅線:通過隱瞞信息、提供虛假材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騙購配售型保障房的,主管部門將依法依規處置,相關責任人自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10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認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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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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