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7日,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江蘇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王昊受賄案,對被告人王昊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王昊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24年,被告人王昊利用擔任江蘇省徐州市委常委、市政府黨組副書記、副市長,徐州市政協黨組書記、主席,宿遷市委副書記、代理市長、市長,宿遷市委書記,江蘇省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資質申報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4631萬餘元。
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昊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5年9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王昊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王昊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被告人親屬和各界群眾三十餘人旁聽了庭審。
(來源:央視新聞)
責任編輯:
文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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