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馬靜 北京報道)日本首相高市早苗發表涉台錯誤言論,激起中國人民憤慨。而日本國內有人聲稱,接受日本投降的是中華民國而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沒資格討論台灣問題。對此,外交部發言人毛寧25日表示,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這是鐵的事實,不容歪曲篡改。「發表這種言論的人,要麼是對歷史無知,要麼是刻意歪曲歷史,無視國際法。」
北京聯合大學政治學研究所所長、台灣研究院教授朱松嶺接受香港文匯報專訪時解析包括《波茨坦公告》《開羅宣言》等在內的重要歷史文件,就其中的關鍵表述作出分析。朱松嶺表示,從戰後文件的規定、條文中的明確用詞、日本的投降承諾、台灣光復的實際接收安排,到日本事後對《馬關條約》無效的承認,層層疊加,環環相扣,構成了一個完整的法理閉環與證據鏈條。這個閉環不僅邏輯嚴密、法理清楚,而且事實支撐充分,昭示一個不可動搖的結論:台灣是中國的領土,理所當然、天經地義。日本是以侵略方式竊取台灣,並非法佔據五十年。聲稱「台灣地位未定」,或妄言「日本拋棄台灣」的說法,其荒謬性與違法性,昭然若揭。
《開羅宣言》明確日「竊取」中國領土
儘管1895年《馬關條約》將台灣、澎湖列島割讓給日本。但是,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國共同發表的《開羅宣言》明確指出,戰後日本必須將其通過武力竊取的一切中國領土——包括東北四省、台灣及澎湖列島——無條件歸還中國。這裏特別使用「竊取」一詞,表明日本對台灣的佔有自始至終並不合法。這不是語義修飾,而是法理重申與性質重構:竊取意味着非法,非法就不具備主權移轉的效力。
朱松嶺進一步強調,「竊取」一詞的重要性在於,它從根本上重新界定了日本佔領台灣的性質,即不是「合法割讓」而是「非法侵佔」。既然是非法行為,就不能在國際法上產生主權轉移的合法結果。按照國際法基本原則中「後法優於前法」以及「後法可否定前法」的規範,《開羅宣言》不僅是戰勝國對戰敗國未來處置的政治安排,更在法律上明確否定了《馬關條約》的效力。日本通過該條約取得台灣主權的法理依據被徹底推翻,其對台灣的實際統治也隨之被定性為非法竊據。
日始終未曾在法理上取得台灣主權
因此,割讓無效,日本佔領台灣屬於武力竊取性質,而非法竊取不能引發主權歸屬的轉移效力。台灣的主權從未因《馬關條約》而發生合法改變,自始至終屬於中國。即使在日本非法佔領台灣的50年間,這一主權歸屬狀態也未曾中斷、未曾消失、未曾轉移。台灣一直是中國的固有領土,日本自始至終未曾在法理上取得台灣的主權。既然日本從未擁有台灣的主權,也就無所謂「拋棄台灣」的問題,更不可能存在「台灣地位未定」的空間。
日《降伏文書》確認忠實執行《波茨坦公告》
之後發布的《波茨坦公告》進一步強化了這一立場,明確將《開羅宣言》的全部條款納入公告,並要求日本「無條件接受」。1945年日本宣布投降時,在其《降伏文書》中鄭重確認將「無條件接受並忠實執行《波茨坦公告》各項條款」,也就等於承認台灣主權歸屬中國的事實。這份《降伏文書》不僅是政治承諾,也是具有國際法效力的正式文書,直接排除任何模糊解釋台灣地位的企圖。
「台灣光復」後設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朱松嶺指出,更重要的是,日本在投降之後,對中國的投降並非抽象的政治宣示,而是通過明確的簽署程序和接收安排予以落實。1945年10月25日,在台北公會堂舉行的「台灣光復」典禮上,日本台灣總督正式將台灣政權移交給中華民國代表。這一行為是中方受命盟軍對日實施投降受理,是在戰勝國框架下完成的主權恢復儀式,具有充分的法理支撐與歷史正當性。從那一刻起,中國政府在法律和事實上恢復對台灣的行使主權,開展治理,設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完全接管島內行政、軍事、經濟與司法體系。
日戰敗不再主張《馬關條約》權益
與此同時,在中日邦交正常化之前,日本與台灣當局簽署的一系列文件也有關鍵性法理意義。1941年12月9日以前中國與日本國間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這一內容再次宣告,《馬關條約》作為喪權辱國的不平等條約,其所構成的法律基礎早已被徹底否定。換言之,日本自身也承認,不再主張任何源自甲午戰爭的條約權益,其對台灣的主權主張毫無立足點。
朱松嶺強調,因此,那些聲稱「台灣地位未定」,或妄言「日本拋棄台灣」的說法,完全是對歷史與法理的歪曲,是別有用心者操弄戰後條文、試圖模糊中國主權的伎倆。事實上,戰後有關台灣的國際法律文件從未提及「地位未定」,反而是一以貫之地確認「台灣應歸還中國」。凡此種種,均足以證偽「台灣地位未定論」這一本質上服務「台獨」企圖的虛偽說辭,其荒謬性與違法性,昭然若揭,根本不值一駁。

0 / 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