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記者 趙一存 北京報道)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傅聰21日致函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就日本首相高市早苗涉華錯誤言行闡明中國政府立場。傅聰指出,高市早苗的言論違反國際法與國際關係基本準則,破壞戰後國際秩序。他強調,若日方膽敢武力介入台海局勢,中方必依法行使自衛權。該函件將作為聯合國大會正式文件向全體會員國散發。內地專家向香港文匯報表示,中國此舉意味着進一步升級了警告動作,從國際公法看,中國的後續行動均具合法性。
反對日方不思悔改拒撤錯誤言論
傅聰在致函中表示,日本首相高市早苗在國會答辯時公然發表涉台露骨挑釁言論。這是1945年日本戰敗以來日方領導人首次在正式場合鼓吹所謂「台灣有事就是日本有事」並與行使集體自衛權相關聯,首次在台灣問題上表達試圖武裝介入的野心,首次對中國發出武力威脅,公然挑戰中方核心利益。有關言論極其錯誤、極為危險,性質影響極其惡劣。在中方多次嚴正交涉和強烈抗議後,日方仍不思悔改,拒不撤回錯誤言論。中方對此強烈不滿、堅決反對。
傅聰在致函中表示,高市早苗有關言論嚴重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嚴重破壞戰後國際秩序,是對14億多中國人民和曾遭受日本侵略的亞洲國家人民的公然挑釁。台灣是中國的神聖領土,如何解決台灣問題是中國人自己的事,不容任何外來干涉。如日方膽敢武力介入台海局勢,將構成侵略行為,中方將堅決行使《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賦予的自衛權,堅定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作為二戰戰敗國,日方必須深刻反省歷史罪責,恪守對於台灣問題做出的政治承諾,立即停止挑釁越線,收回錯誤言論。
該函將作為聯合國大會正式文件,向全體會員國散發。
專家:不排除先發制人 具合法性
國際關係問題專家、中央財經大學政信研究院高級顧問吳波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中方致函展現必要克制,明確行使自衛權的前提是「日本膽敢武力介入台海局勢」,但不排除緊急情況下採取先發制人打擊的權力。作為二戰戰敗國,日本無條件投降的核心前提是永久和平承諾,高市早苗作為在任首相公然釋放武力介入言論,實質是放棄投降承諾,構成了日本成為翻案復仇敵對國家的威脅。他認為,從國際公法看,中方針對此隱患的後續行動均具合法性。這也意味着,中國進一步升級了警告動作。
對於上述函件作為聯大正式文件散發給全體會員國,吳波認為,此舉符合《聯合國憲章》基本原則,具無可置疑的正義性和合法性。在他看來,隨着函件廣為傳播,二戰法西斯主義、軍國主義在以日本為代表的相關國家死灰復燃的風險和問題,將進一步引發國際社會的認知、關注與防範。「高市早苗不是獨立個人而是日本在任首相,她的對華動武言論不僅涉及中國更關乎世界,將其反人類言論國際化並予以深究,這是作為聯合國五常之一、二戰戰勝國代表的中國責無旁貸的事情,」吳波表示,下一步,無論是作為二戰戰勝國的俄羅斯、美國、英國、法國,還是作為二戰戰敗國的德國,接下來的表現都值得予以跟蹤和關注。
高市言論三重突破 對華重大威脅
他指出,高市早苗的言論實際上已實現三重突破,一是公開突破二戰和平承諾,宣稱對中國動武,印證對日本軍國主義和戰犯餘孽的清算及教育未到位,美國亦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二是公開突破戰勝國未徹底懲戒日本、事實赦免裕仁天皇戰犯罪行,及中國免除日本對華賠償責任的前提,即突破了日本永不再戰的承諾;三是公開突破日本對中國國家主權和統一的基本尊重和歷史性承諾,嚴重干涉中國內政、傷害中國人民感情並構成對中國國家安全的重大威脅。
那麼,若日方持續無視中國態度,中國接下來應採取哪些舉措?吳波認為,中國可提議聯合國,就日本二戰戰敗承諾是否得到實質性履行舉行國際聽證會,對日本在任首相及其他相關政客、門閥派系是否涉嫌為軍國主義殘餘勢力進行聯合國獨立調查,並依據調查結果,保留進一步行動的權利,如追究裕仁天皇及皇室二戰戰犯責任、追責美方戰後管制失職,以及經立法程序撤銷對日賠償赦免決定、重啟戰爭賠款追索等權利。同時,中國在對日防衛、遏制、反擊方面,不排除出台更有力、持續和長效的措施。
學者:中方採自衛反擊具堅實法理依據
(香港文匯報記者 孟冰)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是現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也是二戰後國際秩序的核心價值。該原則被當代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為習慣國際法,並具有強行法性質。不過,在《聯合國憲章》框架下,禁止使用武力原則存在一項重要例外,即《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所規定的「自衛權」。
《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規定: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受武力攻擊時,在安全理事會採取必要辦法,以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以前,本憲章不得認為禁止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之自然權利。會員國因行使此項自衛權而採取之辦法,應立即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此項辦法於任何方面不得影響該會按照本憲章隨時採取其所認為必要行動之權責,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
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教授、中國國際法學會常務理事黃志雄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記者採訪時指出,該項法律條款意味着:當一個主權國家受到外來武裝攻擊的時候,可以先行採取武力反擊,並在自衛行動結束後向聯合國安理會報告。「你可以將自衛權理解為國際社會賦予各國在遭遇武裝侵犯時的『正當防衛』權,但其行使受到嚴格限制。」黃志雄指出,如果日方武力介入台海局勢,中方採取自衛反擊在國際法上具備充分的、堅實的法理依據。其核心邏輯在於台灣問題是中國的內政,任何外部武力介入都構成對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侵犯,中國有權依據《聯合國憲章》行使自衛權。
日方對「自衛權」的援引屬非法
黃志雄強調,相較於中方在法理上的明確依據,日本方面如高市早苗等人提出的「台灣有事即日本有事」論調,試圖援引國際法中的自衛權條款為其言論辯護,但該主張在法理基礎上存在根本性缺陷,混淆了國際法的適用前提。
他指出,根據國際法,集體自衛權的適用具有嚴格的法定要件,其適用前提是本國或另一主權國家遭到「武力攻擊」。然而,在台海情境下,日本所謂「自衛反擊」的主張完全不成立。其一,台海問題本質上是中國的內政,不屬於國家間的國際衝突。中國台灣地區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不具備主權國家地位,因此不適用「他國受攻擊」情形下的「集體自衛權」。其二,中國並未對日本實施任何武力攻擊,日方在未受攻擊的情況下單方面主張「自衛」,缺乏國際法所要求的事實基礎,屬於對「自衛權」的濫用和曲解。故日方對「自衛權」的援引實屬非法,亦違背《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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