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英國、美國、澳洲等地都實施普通法,但律師的法律定義卻不盡相同。香港的法律制度源自英國,法律執業者(legal practitioner)主要分為律師(solicitor)和大律師(barrister)。大家可有留意?我用上了「法律執業者」一詞,因為香港有《法律執業者條例》(Legal Practitioners Ordinance),當中第2條界定了何謂律師和大律師。除了solicitor 和barrister外,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香港還有一種律師叫外地律師(foreign lawyer)。
說到工作範圍,大家都知道律師和大律師也不盡相同。很多人都以為律師代表當事人出庭,其出庭發言權(right of audience)只限於區域法院(District Court)和裁判法院(Magistrates' Courts)。如果是高等法院,律師是沒有出庭發言權的。這種說法基本上是對的。
不過,請大家注意:在香港的執業律師當中,有大約一百位符合某些條件,具有訟辯律師(solicitor advocate)的資格,他們在高等法院是有出庭發言權的。在大律師當中,也有大約一百位資深大律師(Senior Counsel,簡稱SC)。舉例來說,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便是一位資深大律師。有些同學做家課的時候沒有做好調查研究,以為機器翻譯軟件管用,結果把Senior Counsel翻作高級顧問。
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任何人冒認香港的法律執業者,最高罰款港幣500,000元。我常常跟同學說,法律翻譯不僅僅是翻譯問題,也是法律問題。遣詞造句,一定要弄清某個名詞或者某句說話在法律上是否有精確定義,光靠翻字典是不夠的,更要有相關背景知識。上網也不一定管用,因為網上資料不一定準確。上文所述,只是大致情況,大家想深入了解,當然要請教法律執業者。
順帶一提,本港有三所大學開設法律學院,但在法律學院任教的老師卻不一定是香港的法律執業者。
很多年前,筆者在茶餐廳飲咖啡,忽然聽到旁邊的兩位大叔在爭論。大叔甲說,某人既然是法律學院的教授,理應是律師,總不會做出違法的事情。大叔乙則說,這位教授這樣做,總有他的理由……兩位大叔你一言、我一語,說得有點激動,我怕他們大打出手,唯有好言相勸:「兩位稍安勿躁,請聽我解釋。我不懂政治,這位教授有什麼政治立場,I couldn't care less.至於他是否違法,則要由法院裁決,不是我等普通人說了算。我只想告訴兩位,他並沒有香港執業律師的資格。還有,他不是教授,是副教授。」我接着說:「兩位可以看看法律學院的網頁。」聽到我這麼說,兩位大叔先是驚訝,看過相關資料後,總算慢慢安靜下來。
他們接着問:「那麼他是如何當上法律學院的副教授?」我聳聳肩說:「I don't know!」
●張敬文博士 香港恒生大學翻譯及外語學院兼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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