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積金局
強積金制度自實施以來近25年,已大幅提升香港「打工仔女」的退休保障覆蓋率,幾乎達至全民參與。每月的供款積少成多,到僱員退休時可成為一筆重要的基本退休保障資源。而在強積金實施前,有些僱主會向僱員提供俗稱「公積金」的職業退休計劃,即使在強積金制度實施後,仍有僱主選擇保留原有的公積金計劃,並同時提供強積金計劃,讓新入職員工在兩種退休保障安排之間自選其一。
雖然強積金與公積金同樣屬於退休保障計劃,但在供款安排、投資選擇及提取權益等方面均有顯著差異。若僱主同時提供兩種計劃,僱員須在入職後30天內作出選擇,日後不得更改。因此,「打工仔」在作出決定前,必須全面了解兩者的分別,以作出最合適的退休規劃。
供款安排:僱主決定VS劃一各自供5%
在公積金制度下,僱主可選擇由僱主單方面供款,或由僱主與僱員共同供款,供款細則完全由僱主決定,並無統一標準。因此,不同公司可根據自身政策作出不同的供款安排。相比之下,強積金制度的供款安排則由法例訂明,僱主及僱員各自的供款額必須為僱員有關入息的5%,供款額亦設有上下限。
誰決定投資組合?
公積金計劃的投資組合通常由僱主決定,但部分計劃允許「打工仔女」在計劃內自行選擇基金組合,具體安排須依循計劃條款而定。相反,強積金是由僱主負責選擇計劃,僱員則可以按風險承受能力、投資取態等個人因素,揀選計劃內的基金組合。
供款是否全數歸僱員?
公積金計劃通常設有「歸屬比例」條款,說明僱員須在該公司工作滿若干年後,才可按比例得到僱主的供款,具體安排須依循計劃條款而定。例如員工服務少於3年,離職時不可獲得任何僱主供款的權益;滿5年則可獲50%,如此類推。但在強積金計劃下,僱員不管工作年期多長,僱主和僱員的供款全數歸僱員所有。所以僱員選擇公積金或強積金時,亦要考慮自身的職涯規劃。
值得留意的是,如僱員選擇參加公積金計劃,離職時按照「歸屬比例」計算所得利益後,公積金計劃的受託人會把利益總額中的「最低強積金利益」,轉移至僱員指明的強積金帳戶,剩餘的部分則可即時提取。而強積金則有法例規定,除特定情況外,僱員一般須年滿65歲才可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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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為編者所擬。文章為作者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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