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文平理
超強颱風「樺加沙」襲港,天文台發出十號颶風信號,香港全城進入緊急狀態。然而,就在當日,柴灣發生一家四口觀浪導致三人墮海的慘劇,其中包含未成年人。這一事件再次將「惡劣天氣下個人行為規管」的議題推上風口浪尖——當成年人的「自由選擇」危及未成年人權益、消耗公共救援資源時,法律與道德的邊界究竟何在?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目前雖無明文禁止市民在風暴期間「追風逐浪」,但進入已關閉的場所(如沙灘)屬違規行為。然而,現實中屢屢發生的案例表明,現有規則的威懾力遠遠不足。2024年5月,香港曾發生內地遊客冒暴雨走麥理浩徑被困至深夜的事件;同年,四名成人帶七名兒童在紅雨警告下行山,最終需消防隊出動救援。更極端者如日前柴灣墮海事件,家長在颱風吹襲期間仍攜子女前往危險區域觀浪,直接導致三名家庭成員失蹤,其中包含未成年人。
這些行為的共同點在於:成年人將「追求刺激」或「娛樂需求」置於公共安全與未成年人權益之上。當風暴來襲時,海浪、塌樹、強風等危險因素已非個人能力可控制,而未成年人因體能、判斷力不足,更易成為事故受害者。此時,成年人的「自由選擇」已非個人權利問題,而是對未成年人生命權的漠視,更是對公共救援資源的濫用。
要解決這一問題,需構建多層次規制體系。首先,應明確惡劣天氣下攜帶未成年人進入危險區域的刑事責任,現在香港對「追風逐浪」者的處罰標準是最高罰款2000港元及監禁14天,應提高違法成本。其次,應對因疏忽導致兒童處於危險的家長進行矯治,要求其參加育兒培訓,從源頭改變這種育兒態度。
兒童從來不是父母的「私有財產」,而是需要社會共同保護的「最高利益」。在惡劣天氣頻發的當下,對「追風逐浪」行為的規制,不僅是對公共安全的維護,更是對未成年人權益的尊重。當成年人的「自由選擇」可能導致兒童喪命、消防員冒險時,法律必須劃出清晰的紅線——這不是對個人權利的限制,而是對「最弱勢自由」的捍衛。唯有如此,我們才能在風暴中讓每一個孩子都能在安全中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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