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香港獨立黨」一名持葡萄牙護照成員,因在網上發布42則煽動以暴力推翻中央及香港的貼文,2024年承認一項「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被判囚5年,惟其認為刑期過重,今年4月申請上訴失敗後,5月再向上訴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爭議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一條中的對情節嚴重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罰則是否適用於串謀罪。上訴庭今日(5日)頒布書面判詞,指明香港國安法的刑罰機制同樣適用於串謀罪,因而其上訴理據毫無可合理爭辯之處,遂拒絕發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

本案申請方為黃煡聰(41歲),案件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處理。申請方指他是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前犯案。認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09條的頒布,正是旨在堵截法律漏洞,證明香港國安法的最低刑罰不適用於相關訂明罪行衍生的串謀罪。申請方又指香港國安法的「分裂國家」罪,有別於「勾結外國勢力」罪,因勾結罪明確列出「串謀」的訂明罪行,而《刑事罪行條例》僅訂明最高刑罰,並未訂明最低刑罰,使法庭可根據「相稱性」原則,如考慮罪責和傷害程度等酌情量刑。

上訴庭在今日頒下的書面判詞指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09條「串謀犯、煽惑他人犯或企圖犯香港國安法所訂罪行的罰則」,是以「為免生疑問」為開首,清楚表明其立法目的為釐清並確認香港國安法罰則適用於串謀罪、煽惑他人罪或企圖罪,並非像申請方所說用來修補漏洞。至於香港國安法第二十及二十一條的「分裂國家罪」,如何與本地《刑事罪行條例》銜接,上訴庭指早前的判詞已解釋為何上訴方說法不成立,批評理據「舊調重彈」,未能證明理據有可爭辯之處。

上訴庭重申,香港國安法分裂國家罪的刑罰機制同樣適用於串謀罪,因此認為申請方的上訴理據沒有任何可合理爭辯之處,不具備向終審法院上訴的條件。但據終審法院網頁顯示,黃煡聰亦已直接向終審法院申上訴許可,惟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暫未排期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