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張茗)香港保險業聯會行政總監劉佩玲對香港文匯報指出,香港的法律規定,有業主立案法團的大廈必須購買第三者公眾責任保險,只用於賠償因大廈公共區域意外導致的第三者傷亡或損失,若大廈額外購買了財物保險,則可覆蓋諸如水管爆裂引發的電錶房損壞等大廈自身財產損失,而保險公司賠付後,有權向責任方進行代位追償。
大廈若受水浸影響,不論是否有購買保險都有權索取賠償。今次明園西街後巷爆水管事件,造成明苑中心電錶房損毀等財產損失,大廈亦可向責任方作出追討。
她強調索償的前提是需要證實損失確由水管問題直接導致,而責任方則涉及水務署或工程承建商。
劉佩玲強調,向保險公司索要的保險金額,取決於實際損失情況以及保單中的額度,但出行受阻之類的單純不便,因難以量化,通常不在賠償範圍內。此外,個別單位內部損失,需業主自行購買相關保險,大廈購買的保險多針對公共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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