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據界面新聞報道,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檢察廳廳長那艷芳指出,精神傷害是性侵害犯罪的主要危害後果之一,但這一點以往容易被忽視。未成年人身心發育不成熟,受到性侵害後,一些被害人出現精神抑鬱、創傷後應激障礙等精神疾病,如果不能及時治療,會對未成年人成長和學習、生活造成長期負面影響,危害很大。

對此,《關於辦理強姦、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明確了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後可以主張民事賠償的範圍,並將未成年人進行精神心理治療和康復所需的相關費用,明確為可依法獲得支持的物質損失,有助於未成年人及時獲得足夠賠償進行醫療診治,早日走出被害陰影,回歸正常生活。

《解釋》也要求,主張上述相關賠償,應當有鑒定意見、醫療診斷書等證明需要進行精神心理治療和康復,目的是既要保證確有醫療診治需要的被害人得到及時救治,又能使賠償數額的認定有相應事實證據支持。「鑒於精神心理治療和康復具有專業性、複雜性,希望各地司法機關、案件當事人和社會各界準確理解該規定的精神,使有醫療診治需要的被害人及時診治、依法維權。」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何莉說。

酒店賓館發生案件 強制報告落實不足

2020年,最高檢會同教育部等九部門建立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那艷芳介紹,隨着堅持不懈的推動落實,目前強制報告制度落實情況越來越好,制度建立至2022年底,已通過強制報告辦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5,358件。特別是2022年報告數量大幅增加,是以往報告總數量的1.6倍。

「通過對強制報告制度落實情況調研分析,我們發現性侵害案件始終是強制報告案件的主要類型。2022年各地報告案件中,性侵害案件佔比近90%。強制報告已成為發現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途徑。」那艷芳指出,但總體來說,強制報告制度落實仍不充分。2022年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案件中仍有近3,000件應當報告未報告,尤其是在賓館酒店發案的案件,仍有大量應報未報。下一步,檢察機關將繼續充分發揮法律監督作用,持續深入推動制度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