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順潮

在上周五(1月13日)港澳研究會於北京舉行的「保證香港國安法準確實施」專題研討會上,全國政協副主席、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就推動《香港國安法》的準確實施進行了講話。夏寶龍在談話中特別談到了中央政府與特區政府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關係。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擁有完整的立法權、執法權、司法權。但考慮到「一國兩制」的特殊性,中央政府通過《香港國安法》授權香港特區政府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中央政府負責處理特區層面難以解決的問題,承擔最後兜底責任,這就是《香港國安法》的「雙執行機制」。

國家安全由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共同負責

「雙執行機制」是《香港國安法》確定的在特區執行國家安全事務最大的特點。它有三個層面的意義。

第一,承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根本責任的主體是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對特區的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務承擔根本責任,中央擁有完整的立法權、執法權、司法權。也即就香港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務,特區沒有立法、司法和執法的權利,其權利在全國人大和中央政府。

第二,香港特區政府國家安全委員會在中央政府的授權下,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負責《香港國安法》的執行。香港特區政府國家安全委員會是代表中央在特區負責國家安全事務的執法、司法活動的機構,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

第三,「雙執行機制」意味着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國家安全委員會共同負責執行《香港國安法》,但擁有最終執行權的中央政府只負責處理特區層面難以解決的問題,其餘可以在特區層面解決的問題都由香港特區政府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

「雙執行機制」充分體現「一國兩制」制度優勢

由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國家安全委員會同時負責《香港國安法》的執行是「一國兩制」下的制度創新。因國家安全屬於「一國」的範疇,「雙執行機制」首先充分體現中央對維護國家安全的至高權威和絕對責任;同時,因為特區與中國內地實施不同的政治體制,所以通過「雙執行機制」的安排,由香港特區政府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直接執行《香港國安法》,承擔在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中央政府並不直接在特區執法,但當出現特區層面無法處理的問題時,中央政府承擔兜底責任。

中央政府與特區政府在執法上的分工在最新的人大釋法中有明確的體現。特首請求人大解釋的問題是「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而在12月30日的釋法內容中,人大常委會並沒有回答這個問題,而是指出「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也即,在人大常委會認為該問題是特區層面可以解決的問題,可以由行政長官和其領導的香港特區政府國家安全委員會解決。

「雙執行機制」充分體現「一國兩制」制度優勢。正如夏寶龍主任所說,「雙執行機制」的設計充分體現了國家安全中央事權的屬性,更體現了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高度信任和充分尊重。

需要指出的是,在「雙執行機制」安排下,香港特區政府國家安全委員會是代表中央政府在特區進行涉及國家安全的司法和執法活動,這是其行動淩駕地位的根本原因。正如人大常委會對國安法的解釋中所提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其決定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均應尊重並執行香港國安委決定。

維護國家安全是「一國」與「兩制」的有機結合

「雙執行機制」能夠保障《香港國安法》在特區合法、充分和徹底地執行,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維護特區的憲政秩序和安全穩定,保護廣大香港市民的利益。《香港國安法》的實施是香港由亂及治的轉折點,《香港國安法》實施之後,特區恢復了良好社會秩序,立法效率顯著提高。

「雙執行機制」彰顯了維護國家安全是「一國」與「兩制」的有機結合,《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和實施是為了捍衛國家主權、保障國家安全,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 只有全面準確落實《香港國安法》的實施,香港才可以充分利用「一國兩制」的制度優勢,發揮香港所長,服務國家所需,背靠祖國、聯通世界。

(作者為全國人大代表、立法會議員)

責任編輯: 宋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