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松年 律師 全國政協委員 香港廣東社團總會常務副主席

就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違反香港國安法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罪案件,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上月頒發許可,批准黎智英聘用英國大狀Tim Owen。律政司向高院上訴,及在高院申請向特區終審法院上訴均被駁回。黎智英是外國勢力在港代理人,容許黎智英就其所涉危害國家安全案聘用外國大狀,涉及重大國安風險,律政司一再反對批准黎聘用外國律師,日前決定再上訴至終院,理據十分充分。

今次案件所以受到法律界以至社會各界高度關注,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一、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擔任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在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審訊中,檢控人員和辯護律師都有特定的責任和義務。黎智英案性質涉及勾結外部勢力,必然涉及外國干預香港事務的證據,尤其是英美兩國。容許聘用英國律師處理國安案,身份角色存在衝突,可能以英國等外國國安法誤導法庭,錯誤引用香港國安法,不論審判結果為何,都會引發社會爭議。一旦外國律師在離港後洩密,更將難以追究,危害國家安全,風險更大。不讓外國律師參與黎智英案,是穩妥負責的安排。

聘外國律師無非是想博取國際關注

二、法庭批准黎智英聘用英國大狀,絕非只是國籍問題。早前2名英國法官辭去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的職務,原因就是英國政客施壓。前車可鑒,英國政客會否再以今次案件對參與的英國律師施壓,英方會否藉此對香港法庭施加不公正和損害法治的政治影響力,影響審訊結果,風險絕不能排除。法庭仍然容許英國大狀為黎智英辯護,隨時為外國勢力危害國安大開方便之門。

三、香港國安法以中文立法,英文版本只作參考。香港國安法案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參與律師精通中文,是參與國安案件的必然要求。不諳中文的外國律師,明顯不適合參與涉及香港國安法的案件。香港並非沒有合資格的律師,黎智英仍然聘用不熟悉國安法和沒有相關經驗的英國大狀,無非要將案件國際化,借外國大狀的「外國人」身份和所謂「人權」博取國際關注,企圖繞過國安底線。法庭如過分強調人權,會忽略維護國家安全的根本意義和立法精神,打開缺口讓外國勢力在國際社會透過「人權」干涉香港司法,對公正審判黎智英案毫無助益。

國家安全是國家頭等大事。黎智英案這宗重大的國安案件能在香港審理,體現中央對香港特區在「一國兩制」下的高度信任,以及對香港實行與內地不同法律制度的充分尊重。香港具有優良的法治傳統和優勢,在香港進入國安法時代,香港的司法系統應在維護國家安全這種大是大非的問題上,能夠根據司法原則和專業才能,清楚了解國安法立法原意,承擔責任。

面對挑戰國家不會坐視不理

必須指出的是,國家安全屬中央事權,中央對香港維護國家安全高度重視,態度毫不含糊,對國家安全負有首要責任,並負責國家安全事務的統一管理。中央在維護國家安全過程中的問題上,有的是辦法和制度解決的途徑。香港國安法旨在維護國家安全,是全國人大根據憲法有關規定而立法。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在解釋及執行上有不清晰地方,最終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如果黎智英案相關裁決與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目的南轅北轍,成為極壞案例,造成國家安全損失,國家不會坐視不理,不排除有機會釋法,一錘定音。

香港社會不希望見到司法系統無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情況,這既不利社會各界對系統維護國家安全的信心,也不利於香港得來不易的新局面。司法系統在黎智英案聘外國律師問題須作出符合國安法立法原意的裁決,最符合國家和公眾利益,是香港市民所樂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