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網記者陳旻報道)2月17日,江蘇省委省政府決定成立調查組,對「徐州豐縣生育八孩女子」事件進行全面調查,徹底查明事實真相,對有關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懲,對有關責任人員嚴肅追責,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此前,2月10日,徐州發布公布「豐縣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調查處理情況:經公安機關偵查,董某民(男,55歲,豐縣人)涉嫌非法拘禁罪,桑某妞(女,48歲,雲南省福貢縣人)、時某忠(男,67歲,東海縣人,桑某妞丈夫)涉嫌拐賣婦女罪,上述三人已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按照目前公布的信息,桑某妞、時某忠、董某民分別可能要承擔什麼責任?2月18日,江蘇法德東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藍天彬接受了香港文匯網記者採訪,以法律人的視角予以解析。
記者:桑某妞、時某忠是否構成拐賣婦女罪?
藍天彬律師:根據官方通報,桑某妞、時某忠涉嫌拐賣婦女罪,已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根據《刑法》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一般來說,拐賣婦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桑某妞、時某忠可能面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本案可能發生在1998年,至今已經超過二十年,可能面臨超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問題,可能面臨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根據《刑法》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不再追訴。
即便桑某妞、時某忠有嚴重或特別嚴重情節,法定最高刑可能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仍然面臨追訴時效期限問題。根據《刑法》規定,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不再追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不再追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也有例外情形,有追訴期限延長的情形,如果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在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此外,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如果桑某妞、時某忠除了這起拐賣婦女的行為,在追訴期限內還有其他的拐賣行為或者其他的犯罪行為,那麼從後一次犯罪行為開始算追訴期限。
追訴時效期限的相關規定,主要是考慮既要實現正義,同時也要兼顧執法成本、效率問題,也要考慮到是否還有社會危害性問題。
大文記者:董某民涉嫌非法拘禁罪還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強姦罪?
藍天彬律師:根據官方通報,董某民涉嫌非法拘禁罪,已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網絡上一直有聲音認為董某民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如果董某民涉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根據《刑法》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就同樣面臨追訴時效期限的問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的行為,可能發生在1998年,至今已經超過二十年,同樣可能面臨超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問題,可能面臨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根據《刑法》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不再追訴。
當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的追訴時效期限如何計算,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一定的爭議,有的地方是按照自收買行為完成時起算追訴期限,也有的地方是按照自被收買的婦女被解救或脫離收買者時起算追訴期限,導致有的地方不追究刑事責任,有的地方追究刑事責任。但從對法條自身的理解出發,收買更適合理解為瞬時行為,收買行為在當時當地已經完成,而不是持續性行為,按照自收買行為完成時起算追訴期限可能更準確。因此,董某民如果涉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確實有可能超過追訴時效期限。
也有例外情形,如果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此外,《刑法》還有其他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強姦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等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前述的犯罪行為,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根據公安部《關於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適用法律和政策有關問題的意見》,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下列犯罪行為的,同時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和下列罪名立案偵查:1、違背被拐賣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立案偵查 2、明知收買的婦女是精神病患者(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發病期間)或者痴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立案偵查。
也就是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和強姦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等可以數罪併罰,將使得刑期更長。
此外,根據《刑法》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如果在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的追訴期限內,也就是五年之內,又犯有強姦罪或非法拘禁罪等,那麼追訴期限就中斷了,要重新計算。不過,即使重新計算,畢竟收買行為發生在二十多年前,仍然可能超過被拐賣的婦女罪的追訴期限。
《刑法》還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退一步講,即便不能按照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追究刑事責任,但仍然有可能以強姦罪或非法拘禁罪等追究刑事責任。
那麼,就要考察是否涉嫌強姦罪或者非法拘禁罪等。
根據徐州豐縣官方通報,被害人楊某俠患有精神分裂症。要調查了解董某民是否違背楊某俠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或者董某民是否明知楊某俠是精神病患者(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發病期間),而與其發生性關係,從而決定是否以強姦罪立案偵查。如果與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發病期間發生性行為,婦女本人同意的,不構成強姦罪。因此,要調查了解董某民和楊某俠發生性關係,楊某俠是否有一定的行為能力,是否有性防衛能力和性防衛意識,是否自願,以及楊某俠病情加重是在什麼時候開始的,此前行為能力究竟如何。
根據《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強姦婦女情節惡劣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至於是否構成非法拘禁罪。要調查了解楊某俠被使用鎖鏈,究竟是因為在發病期間毆打家中老人和孩子,為防止其犯病時傷人,從而不得已為之,還是因為收買楊某俠後,為了防止楊某俠逃跑,惡意使用鎖鏈。要調查了解董某民使用鎖鏈是什麼時候開始的,是否具有非法拘禁的犯罪故意,是否有社會危害性。
根據《刑法》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藍天彬律師:總之,要實事求是地調查,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堅持罪責刑相適應,綜合國法、天理、人情,盡最大努力維護楊某俠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要盡最大努力善後,穩妥安排楊某俠的八個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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