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記者 龔學鳴)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昨日(12日)在報刊撰文指出,7月1日在銅鑼灣發生的刺警後自殺行為屬於恐怖主義行為,任何人公開為具體或不具體的恐怖主義行為辯解,即屬犯罪。而為恐怖主義行為辯解包括對有關行為作出正面評價、合理化、或頌揚美化有關行為,為犯案者辯解亦可被視為恐怖主義行為辯解。
鄭若驊表示,恐怖主義的主要特徵是通過嚴重的暴力、破壞或其他嚴重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脅迫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或其他主張;國安法第二十四條「恐怖活動罪」的定義反映了這些主要特徵。
不得以言論自由作辯解
此外,國安法第三章第三節訂立各項恐怖活動相關罪行,包括第二十七條「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對於何謂「宣揚」,她引用內地學者在《香港國安法讀本》提出以下理解:「『宣揚』是指為恐怖主義理論和實踐進行宣傳、辯護或者頌揚的行為,在『宣揚恐怖主義』問題上,任何人不得以言論自由、出版自由、新聞報道自由等理由,對恐怖活動及其信念或理論進行鼓吹或者辯解,不得為危害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的『攬炒』口號和主張進行宣傳或者喝彩。」
鄭若驊指出,禁止宣揚或鼓吹恐怖主義,包括任何為恐怖主義理論和實踐進行宣傳、辯解或者頌揚美化的行為,常見於各國的反恐法例。她引用九一一事件後一個案例,一名漫畫家在美國「九一一」恐怖襲擊發生兩天後,在周刊上發布一幅戲仿有關事件的卡通,遂被法國當局控以「寬恕恐怖主義罪」且被定罪,該漫畫家以言論自由上訴至歐洲人權法院亦不成功。歐洲人權法院指出,有關卡通及文字支持並頌揚美化以暴力方式將其摧毀;該漫畫家透過發布有關卡通表達對施襲者的道德支持並與之團結、認同暴力和損害受害者尊嚴。鄭若驊期望市民對恐怖活動及宣揚恐怖主義言行有所警惕,並減低這些言行對市民,尤其對年輕人造成的負面影響。
責任編輯:
梁存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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