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馮煒光

香港大律師公會(Hong Kong Bar Assoication ,下簡稱「公會」)在公眾印象中是一個專業組織,因為是全港唯一一家代表全體大律師的團體,別無分店。當然,公會也愈來愈像是一個政治組織,且是對我國充滿敵視的,反對香港國安法的政治組織,和公民黨可謂無分軒輊。

香港絕大多數法官都是大律師出身,而要成為大律師便必須獲公會認可。因此,公會處於一個異常重要的戰略位置,是境外勢力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一個重要抓手,堪稱國家安全的「蟻穴」(相對全港而言)。

香港法例第159章《法律執業者條例》的釋義便訂明:「執委會(Bar Council)指大律師公會的執行委員會。」

然後在第27條訂明法院認可一位大律師時有3個條件:符合大律師公會執會訂明的要求、在執委會訂明的考試中合格及繳付了執委會訂明的費用。這3個條件都是要由大律師公會「訂明」。第31條第2款也列明,要在香港成為執業大律師便必須有由公會發出的執業證書(practicing certificate)。由此可見,公會是根據香港法律才擁有這個「頒授專業資格」的公權力。而這個證書是一年期的,即是說公會每年都可以審核你是否適合當大律師;其審核權,不容小覷。

公會之所以有這個公權力,是源自基本法第142條。該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繼續承認在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承認的專業團體,所承認的專業團體可自行審核和頒授專業資格」。有權利便有義務,能執行香港法例賦予的公權力,怎樣看也算是「公職人員」。因此特區政府應按基本法第104條,把公會的全體理事列入「公職人員」,要求他們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若每一屆新任理事拒絕宣誓,那便收回公會「頒授專業資格」的權力,讓公會變成大律師之間的聯誼會。情況一如另一禍國亂港組織——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教協」),雖然會員眾多,財力雄厚,但尚幸在回歸前沒有把「頒授(教師)專業資格」的權力賦予教協,否則後果不堪設想。

上述基本法第142條第4款也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可根據社會發展需要並諮詢有關方面的意見,承認新的專業和專業團體」。據此,特區政府也可以「另起爐灶」,承認新的、愛國的、全體理事以至會員皆願意宣誓的大律師團體,並改由新的大律師團體來頒授「大律師執業證書」。

或許有人說,公會執行這個公權力,行之有效,何來法律根據改變?有!香港國安法第9條列明: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恐怖活動的工作。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特區政府完全可依此去「監督和管理」大律師公會這團體,以免公會走上危害國家安全的歧途。或許是因為這原因,所以曾於1995年創立「香港人權監察」並任主席的新任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這麼反對香港國安》。岔開一筆,據律政司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在本平台所撰文章:「『香港人權監察』長期收受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撥款,24年間合共1500多萬港元,後者的主要資金來源是美國國會的年度財政撥款。如果屬實的話,就相當耐人尋味了,如果有香港組織收取來自外國政府的金錢,無論如何都必須接受審查,尤其是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明裏暗裏的亂港角色。」

公會近年的表現,除了言論外,其和內地法律界的疏遠,彰彰明甚。江樂士在上述文章中說:「過去三年,大律師公會與內地的接觸已經愈來愈少,長久下去,兩者或會就此斷絕關係。可悲的是,以大律師公會的往績而論,其早已失去對內地同業的信心……」既然內地同業已對公會失去信心,若公會不肯痛改前非,或不肯宣誓效忠,那不如「另起爐灶」,以免斷了內地司法界和香港大律師建立互信之路。不要忘記,中央近日容許香港律師(當然包括大律師)在大灣區內執業,而其中細節亟需兩地法律界磨合。試問一個令內地法律界失去信心,一個似政治組織多過專業組織的公會,如何為其逾1500名大律師公會會員在大灣區謀福祉?

江樂士更預言:「在同樣以律師為主體的公民黨沒落之此刻,大律師公會似乎正取代公民黨的角色,並且重蹈其不歸路。」要令唯一代表香港逾1500大律師的組織,要令這擁有「頒授(大律師)專業資格」的由法律賦予公權力的組織,不成為禍國亂港的政治組織,不「重蹈(公民黨)的不歸路」,特區政府是時候出手了,否則情況會繼續惡化,只會尾大不掉,噬臍莫及。

(作者為香港特區政府前新聞統籌專員)

責任編輯: 潘若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