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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出新規 保護出嫁女宅基地使用權

2025-10-14 14:39:08 神州

10月11日,《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由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據深圳特區報10月14日報道,《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證、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係的有效證件,依法向不動產登記、車輛管理單位申請查詢另一方財產狀況的,有關單位應當受理,並為其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這意味着自明年起,廣東省內的夫妻可以互查對方名下的不動產和車輛。

《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婦女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因女方無勞動收入、勞動收入少或者其他理由,限制或者剝奪婦女依法享有的財產權利。

《辦法》第五十條規定:夫妻離婚時,不得因女方勞動收入少或者無勞動收入等為由少分或者不分財產給女方。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就學或者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因男方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女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關於婦女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遭受侵害時的救濟措施,《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侵害婦女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聯合工會、婦女聯合會約談用人單位,採取談話、對話、函詢等方式,開展調查和調解,依法進行監督並要求其限期改正,及時化解矛盾糾紛;拒不接受約談或者約談後拒不改正的,依法進行查處。對查處的典型案例,可以向社會公布。

《辦法》在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婦女相關權益保障方面作出詳細規定。 《辦法》第四十二條提到,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或者徵用補償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權利,依法受到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就學、服役、務工、經商、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阻撓或者強迫婦女遷移戶籍。

《辦法》第五十五條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進行指導,對其中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內容責令改正。

責任編輯: 張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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