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作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貢獻全球經濟增長超過三分之一,是中國香港發展的最大機遇。行政長官李家超昨在施政報告中指出,全球對「中國製造」產品需求加大,去年中國對外直接投資衝破1萬億元人民幣,顯示內地企業「出海」步伐明顯加快,香港需配合此一趨勢,發揮「內聯外通」功能,驅動「引進來、走出去」策略,成立「內地企業出海專班」,主動招攬內地企業利用香港平台「出海」,以及吸引外國企業進來發展中國市場,為雙方創造商機和經濟回報。 ●香港文匯報記者周紹基、曾業俊
李家超表示,香港擁有「引進來、走出去」的獨特優勢。過往香港較着重「引進來」並從中亦得益不少,但未來的新機遇將更集中在「走出去」。這倍速增量的機遇轉變源自全球貿易秩序重塑,內地企業不再聚焦單一國家,而轉向積極開拓新興市場。政府會把握香港出口平台優勢,鞏固香港國際中心地位,發揮金融、貿易、專業服務、供應鏈管理、專業網絡等優勢,創造就業和收入,進一步推動總部經濟,帶來更多商機。
內企戰略重心轉至開拓新興市場
他說,內地企業的戰略重心已轉向積極開拓新興市場,特區政府會把握香港出口平台優勢,加大經濟新增長點。內地企業出海可在香港設立財資中心和區域總部,進行跨境結算、匯款和融資等;並聘用香港會計、法律等專業高增值供應鏈服務拓展海外市場;同時透過香港推廣優勢,對接環球買家,打造國際品牌。
去年的施政報告宣布將香港打造為「高增值供應鏈服務中心」,吸引更多企業進駐香港,壯大總部經濟。2024年外地駐港企業在香港共設有超過1,400間地區總部,其中逾300間來自內地。
李家超表示,特區政府將整合香港的外地辦事處,包括投資推廣署、貿發局和香港駐內地的辦事處,組成一站式平台,成立「內地企業出海專班」,主動招攬內地企業利用香港平台「出海」。商經局局長會督導「出海專班」工作及協調各政策局、部門和機構,為「出海」企業制訂多元方案。
吸引更多內企在港設立財資中心
施政報告提到的相關方案,主要包括:1. 金管局會推動銀行業尤其內地銀行在港設立區域總部,利用香港優勢,輻射開拓東南亞和中東等地區市場,提供更全面的跨境金融方案。2. 吸引更多內企在港設立財資中心,於2026年上半年完成研究優化稅務寬減措施。3. 金管局和沙特阿拉伯公共投資基金(PIF)已簽署諒解備忘錄,創立達10億美元的新投資基金,用於香港和其他大灣區城市「出海」到沙特阿拉伯的企業。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的施政報告首次提到涉及本港傳媒的相關措施。施政報告宣布,特區政府將協助本地傳媒發展香港以外的網絡,說好「香港故事」。政府消息人士解釋,政府會鼓勵不同政策局及部門如在香港境外進行宣傳及推廣活動,可考慮香港媒體在海外建立的傳播網絡,在合適情況下採購本港媒體提供的服務。同時,政府亦會鼓勵香港的境外經貿辦(ETO)在合適情況下更多使用香港媒體提供的服務。
智庫倡在東盟等設更多經貿辦
就今年施政報告提出的「引進來、走出去」政策,團結香港基金副總裁兼公共政策研究院執行總監葉文祺指出,相關內容有助鞏固香港「內聯外通」的核心優勢,但需進一步關注各細節措施的長遠性和協同性。
在政府架構方面,葉文祺支持政府成立「內地企業出海專班」,為內地企業出海提供全方位的支持。他留意特區政府將在吉隆坡,以及拉丁美洲與中亞地區拓展成立新的經貿辦,幫助當地企業在香港拓展業務。他指出,特區政府應借此契機進一步檢視經濟貿易辦事處,在各個地區內部的分布及密度,在東盟、海灣國家等與香港密切合作的地區,策略性部署更多經濟貿易辦事處。此外,他建議,政府應整合現有架構下駐外機構的政府資源,打造「引進來、走出去」服務的協同效應。
支持「走出去」主要措施及指標(2026至2027年間)
●整合資源組成一站式平台,成立「內地企業出海專班」,主動招攬內地企業利用香港平台「出海」。
●商經局局長督導「出海專班」工作及協調各政策局、部門和機構,為「出海」企業制訂多元方案。
●金管局會推動銀行業尤其內地銀行在港設立區域總部。
●吸引更多內企在港設立財資中心,於2026年上半年完成研究優化稅務寬減措施。
●本港將吸引共1,200間內地或海外企業在港開設或擴展業務,從而帶來至少1,200億港元直接投資金額,並預計創造12,000個就業機會。
●與「一帶一路」綠色發展國際聯盟共建香港合作平台,以及舉辦1次圍繞綠色創新的國際論壇。
●為共建「一帶一路」國家和地區人員,舉辦2次環境科學培訓課程或技術論壇。
●安排5個共建「一帶一路」國家和地區代表團來港交流。
拓展國際貿易主要措施及指標(2026年)
●在2026至2028年間,協助不少於220間家族辦公室在港設立或擴展。
●分批推出「貿易單一窗口」第三階段服務,並在明年的上半年修訂法例,落實大宗商品貿易商半稅優惠。
●舉辦或參與70項聯繫RCEP成員及持份者的相關活動,以求盡早加入RCEP。
●進行各式推廣及交流,出席者不少於10,500人,並與不少於1,250位企業家和公司代表接洽。
●造訪內地機關或組織不少於3,400次,出席活動發表演說不少於290次,受訪不少於350次,參加商貿會議不少於88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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