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仲裁事業的發展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服務國家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對外開放,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發揮化解經濟糾紛的作用
第十二條
●國家支持仲裁機構加強與境外仲裁機構和有關國際組織的交流合作,積極參與國際仲裁規則的制定
第八十二條
●涉外海事糾紛或者在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自由貿易試驗區、海南自由貿易港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區域內設立登記的企業之間發生的涉外糾紛,當事人書面約定仲裁的,可以選擇由仲裁機構進行,也可以選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仲裁地,由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人員組成仲裁庭按照約定的仲裁規則進行,該仲裁庭應當在組庭後三個工作日內將當事人名稱、仲裁地、仲裁庭的組成情況、仲裁規則向仲裁協會備案
第八十六條
●支持仲裁機構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業務機構,開展仲裁活動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需要,可以允許境外仲裁機構在國務院批准設立的自由貿易試驗區、海南自由貿易港等區域內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業務機構,開展涉外仲裁活動
第八十七條
●鼓勵涉外仲裁當事人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特別行政區)的仲裁機構、約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特別行政區)作為仲裁地進行仲裁
來源:新華社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黃子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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