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2022年10月1日,當年19歲、患自閉症的男學生黃俊樂,在深水埗損毀5支國旗及區旗旗杆。案件經審訊後,他於翌年6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侮辱國旗等三罪罪成判入更生中心。被告其後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今年3月被高等法院駁回及維持原判。被告8月再直接向特區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終院司法常務官今日(3 日)指案件沒有合理可供爭辯之處,限申請方於10月2日前,提出不應駁回其申請的原因。
上訴方早前向高院提出上訴爭議原審律師不稱職,放棄以自閉症作抗辯理由;又指上訴方在審訊期間未獲任何協助審訊的設備,有失公平性;以及原審法官沒有評估及考慮上訴人的病症,以及其特別狀況會影響犯案意圖。高院暫委法官姚勳智頒下的判詞則指,有紀錄顯示上訴人及其母給予原審律師不依賴自閉症作抗辯理由的指示,並向原審律師提出「以錯誤方式表達情緒」作抗辯理由,姚官認為上訴人自行選擇不以自閉症作抗辯理由,確認原審律師沒有嚴重不稱職;原審裁判官亦已考慮其精神狀況,故駁回上訴申請,維持原判。
上訴人被控一項侮辱國旗及兩項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罪,指他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南昌街及基隆街交界,公開及故意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一支國旗;於同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及界限街交界,以及於深水埗聚魚道及通州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1支及3支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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