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製造TATP的原材料和儀器。 資料圖片
◆ 製造TATP的爐具和燃氣罐。資料圖片
◆ 「光城者」頭目擺街站煽暴。 資料圖片

法官:若得逞將造成市民傷亡 讚警及時制止慘劇發生

密謀對香港法院、海底隧道和公共交通工具施以炸彈恐襲的「港獨」組織「光城者」,有6名中學生成員於前年被警方國安處拘捕,並於早前認罪,其中4名承認交替控罪「串謀爆炸罪」的被告昨日在高等法院判刑,1人被判監5年8個月,3人判入教導所。本案主腦何裕泓早前已承認國安法下「串謀恐怖活動罪」,申請押後判刑。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表示,若炸彈襲擊得逞,將造成市民死傷和財產損失,更嚴重削弱香港的司法尊嚴,必須處以阻嚇性刑罰。他又大讚警方工作出色,並及時有效制止爆炸圖謀,從而避免了人命傷亡。◆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在認罪的6名被告中,有5人承認交替控罪,即《刑事罪行條例》下「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包括現年20歲的女學生郭文希、21歲的中四男學生歐文、17歲的陳綽軒、17歲的羅啟穎和19歲女學生蘇穎貞。他們於2021年7月和9月被拘控時年齡由15歲至19歲不等。「炸彈黨」行動組主腦、現年19歲的何裕泓則承認香港國安法的「串謀恐怖活動」罪,何與郭文希申請押後判刑,將於9月27 日再訊,其間繼續還押,而郭文希因另案正在教導所服刑。

批被告罔顧任何人傷亡可能性

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昨日在對4名承認交替控罪「串謀爆炸罪」的被告判刑時表示,本案發生於社會動盪期間,不少人訴諸暴力,本案的爆炸計劃會令社會情況變得更惡劣;炸彈襲擊破壞社會穩定,有可能對人身或財產實際造成損害,被告的計劃罔顧任何人因而喪生、殘廢或受傷的可能性;司法機構是香港法治地位的象徵,炸彈襲擊以法院作為攻擊目標,假若成功實行,會大大削弱香港的司法尊嚴。再者,網絡上容易找到土製炸彈的製作方法,原料亦只是商用或家用化學品,故必須處以阻嚇性刑罰。

李官指出,是案主腦何裕泓的記事本寫明他計劃實施恐怖活動,歐文負責支付房租租用尖沙咀賓館酒店房間,以製作土製炸彈,何裕泓、歐文和陳綽軒先後到觀塘法院大樓和屯門法院大樓等目標地方,實地勘察並拍攝相片。羅啟穎答應在收取500元報酬後放置炸彈在目標地方。蘇穎貞答應為何裕泓四處採購所需的化學品,如雙氧水和鹽酸,以供製作TATP,但最終沒有辦法購入任何原料。

李官認為涉案計劃有實際行動,包括可行的時間表、計劃購買炸彈原料、計劃製造爆炸品等,不論爆炸是否有發生和是否已對人身或財產實際造成損害,「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20年。

針對辯方求情稱,案中的炸彈並未付諸實行,李官反駁道,炸彈襲擊沒能得逞非屬幸運,而是因警方調查工作出色,並採取及時有效行動,使涉案計劃在萌芽階段破滅,令被告未能成功製出炸彈和引爆,未致對人身或財產造成實際損害。

李官強調,從本案被告同意或實際實施的行為可見,本案性質非常嚴重,量刑需考慮根據特定的事實情況和本地社會環境狀況等因素,故海外判刑原則不直接適用於本案。各被告雖串謀參與同一計劃,但罪責並不相同,其中被告歐文罪責較重。

李官認為阻嚇性、保護公眾和譴責的比重,較更生重要,但亦不會忽略部分被告年輕。針對歐文的刑期,以監禁8年半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囚5年8個月。

採納報告建議 另3人入教導所

另外3名未滿21歲的被告由於案中角色相對次要和輕微,綜合考慮社會利益和更生機會後,李官認為判入教導所不會太寬大或嚴苛,決定採納教導所報告建議,判處3人入教導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