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須提供身份證明文件內的資料,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和身份證明文件號碼及其副本,以作登記;

若公司或企業要登記成為電話智能卡用戶,須提供其商業登記資料及指定某人士作為代表或負責人,並提供該名人士的個人資料;

●16歲以下人士如需登記電話智能卡服務,相關登記必須得到一位「合適成人」的確認;

●每名用戶只可向每間提供公共流動服務的電訊商登記不多於三張電話儲值卡;

●電訊商應核對、釐清及核實用戶提供的資料,並在有合理理由認為有關資料屬虛假、誤導或不完整的情況下,取消有關電話智能卡的登記;

●電訊商需在電話智能卡取消登記後,保存相關登記用戶的記錄最少12個月;

●登記的個人資料由相關電訊商保存,不會向他人包括政府或執法部門披露。執法部門在有需要時才可按規例向電訊商索取電話智能卡的登記資料;

●按規例執法部門只能獲取電話卡的登記資料,並不包括通話記錄及內容。在一般情況下,執法部門須得到法庭手令,但在某些迫切或緊急事件的特殊情況下(例如涉及炸彈恐嚇、綁架等嚴重罪案),執法部門可在一名不低於等同警司職級的人員授權下,要求電訊商在沒有法庭手令下提供電話智能卡的登記資料。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杜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