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射藥之所以如此猖獗,主要因為其從外觀設計到生產以及銷售所有環節都避開相關法例監管。執業律師、立法會議員江玉歡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商標侵權的案例分為刑事及民事訴訟兩個途徑,刑事途徑即海關以《商品說明條例》起訴,近年來幾乎沒有成功案件,全因銷售職員也懂法律,以各種巧妙手法避過不良營銷手法對「欺騙意圖」的法律界定。
至於民事途徑則是控告商標侵權,《商標條例》目前對影射藥規管不足,只要商標與正貨商標有少許區別,甚至彼此都採用喇叭樂器作商標圖案,但此喇叭又不同彼喇叭,商標持有人沒有用喇叭作商標圖案的專利,自然不能阻止其他廠商使用喇叭為其商標圖案。外加中小藥企或因訴訟成本過高,成功起訴案例少之又少。
影射藥雖然實際使用上屬於藥物,但部分產品卻扮「保健產品」避過醫藥相關法規。
多數影射藥為繞過《中醫藥條例》添澱粉
香港文匯報記者調查發現絕大部分影射藥都繞過《中醫藥條例》,在產品添加澱粉等食用成分,再申請「7+1」的營養標籤,便能被界定為保健食品出售,不受《中醫藥條例》監管,記者亦發現少數本身屬西藥的影射藥,甚至以三無產品(無註冊編號、無營養標籤、無經銷商或代理商資訊)的方式進行銷售。這些影射藥在法律上不屬於註冊藥物,則不受《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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