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稱為「同人作品第一案」的金庸生前訴「同人」作者江南一案備受關注。
據南方都市報9月21日報道,9月19日,備受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金庸訴江南」案,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多次調解,當事人最終達成全面和解。
至此,這起歷時九年、波及出版行業與文學創作界,被稱作「同人作品第一案」的著作權糾紛,終於畫上圓滿的句號。
該案源於江南早年創作的校園小說《此間的少年》。作品大量使用了金庸《射鵰英雄傳》等多部經典武俠小說中的郭靖、黃蓉、令狐沖、喬峰等人物名稱、關係以及性格特徵等元素,且案外某出版社最初出版的版本副標題為「射鵰英雄的大學生涯」。
金庸以作品涉嫌構成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於2016年7月訴至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請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
因對法律定性、責任承擔方式及賠償數額等核心問題存根本分歧,一審後,雙方均不服判決,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判決後,雙方仍未能息訴,相繼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審查期間,廣東高院並未局限於法律條文的技術性審查,而是立足於徹底化解矛盾、定分止爭。
合議庭多次組織各方進行磋商,圍繞「同人創作的法律邊界」「著作權項下各類權利的侵權認定標準」「停止侵害的具體履行方式」以及「消除影響如何實現」等爭議焦點,耐心釋法明理,逐步引導形成共識。
最終,在法院的主持下,各方成功達成一攬子和解協議,主要包括:各方一致同意不以「剽竊」定性被訴行為;江南創作時因欠缺著作權法律知識、未事先取得金庸改編作品的許可,對金庸造成損害;江南同意不再以原樣再版《此間的少年》,如未來再版,將不再使用金庸作品中的獨創人物名稱及相關內容。
2002年由案外某出版社出版的《此間的少年》所使用的副標題「射鵰英雄的大學生涯」,構成不正當競爭;對於原二審判決所確定的賠償金額,江南已履行,各方不再就此主張變動;各方當事人簽收調解書後,原一、二審判決均不再發生法律效力。
「該案的成功調解,不僅妥善處理了具有高度爭議的文學創作與著作權侵權邊界問題,也體現了司法在保護原創、鼓勵創新與維護良好創作生態之間的平衡智慧,在法律框架內為同類爭議的妥善解決提供了示範。」華東政法大學教授、校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遷表示。

【法官說法】「同人作品」是否侵權不能一概而論
本案承辦人、廣東省高院民三庭法官李艷認為,本案調解協議的內容系各方當事人經反覆溝通協商確定的,體現的是各方當事人對其民事權利的處分,僅對本案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對於「同人作品」是否侵權的問題,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同人作品」的創作形式多樣,與原作的關係存在多種可能性。對於「同人作品」是否侵犯原作著作權,先要分析兩者「同」的是抽象思想還是具體表達,再分析兩者「同」的具體表達是否系原作作者獨創,最後還要分析「同」的具體、獨創性表達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等不侵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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