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網安部門在「護網—2025」專項工作中發現,某主營業務為對外提供人工智能模型訓練基礎數據(算料)的科技有限公司,在處理人臉等生物識別類敏感個人信息前,未按《個人信息保護法》有關規定進行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屬地公安機關依據《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對該公司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並責令整改。
安全提示:合法合規的人工智能訓練數據是高水平大模型研發的基石。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網絡數據處理者應當加強對訓練數據和訓練數據處理活動的安全管理,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和處置網絡和數據安全風險。產業鏈相關企業要以案為鑒,遵守《網絡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切實履行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和信息安全責任義務,在採集公民個人信息時及時徵得採集對象同意,對外交付數據前開展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及數據出境安全評估,以更高水平的訓練數據安全保障人工智能產業高質量發展。
(來源: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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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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