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水警總區長洲分區人員今日(11日)在區內進行打擊「非法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行動,以提升道路安全。期間人員發現一名42歲男子涉在道路上非法駕駛一輛電動單車,遂以涉嫌「駕駛未有登記車輛」、「駕駛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及「駕駛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合共4項罪名將其拘捕。
被捕男子經帶署調查後,即日獲准保釋候查,須於10月下旬再向警方報到,至於涉案電動單車則被扣查。警方表示,非常注重道路安全,會繼續採取相關的執法行動,市民切勿以身試法,須遵守相關交通規則,以保障自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
警方重申,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適合於行人道或單車徑上使用。任何人在道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可能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1萬元及監禁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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