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因偽造已故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遺囑被判囚12年的商人陳振聰,另因拖欠華懋慈善基金逾2840萬元訟費,以及稅務局和龔如心的遺產管理人巨債,於2021年8月被法庭頒令破產,破產令原定上月自動解除,但受託人一方投訴陳振聰不合作,反對自動解除破產令。高等法院聆案官黃健棠今日(9日)開庭表示,因陳振聰多次缺席聆訊,受託人已證實他失聯及在破產令頒布後一直無提供資產和債務、財務資訊,陳亦沒有反對受託人申請,遂下令破產令再延長4年。
陳振聰今日無應訊,案件受託人則有法律代表到庭。聆案官表示,法庭於2021年8月12日頒令陳破產,同年9月委任受托人接管資產,2022年更換受托人的人選;至今年7月,受托人投訴陳不合作、作出令人不滿的行為、未能呈交周年收入和財務文件,亦無回應破產管理署和受托人的提問,各方均無法聯絡陳。受託人呈交誓章作證,反對自動解除為期4年的破產令,並要求暫緩自動解除破產令。
聆案官表示,受托人已確認將涉案文件送達至陳振聰報稱的4個物業地址,包括將軍澳、西營盤和內地中山等的寓所,惟不獲回應。聆案官指涉事破產人一直缺席,而破產令早於4年前頒發,認為再延長4年是合適時間,遂下令陳振聰的破產令延長4年,從今年8月11日起生效,陳振聰須承擔受託人一方的5.5萬元訟費。
法例規定,若破產人首次破產,期間切實遵守《破產條例》的規定和條件,只要債權人和受託人沒有提出有效的反對理由,法院沒有作出不開始令,破產人便會在破產令頒布當日起計算的4年後,自動獲解除破產。但若債權人提出有效理由反對解除破產令,例如破產人行為操守令人不滿,或沒有從實披露其所有資產和收入等,有關破產期最多可被延長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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