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被警方國安處指屬「外國代理人」的「支聯會」日前拒絕按警方要求提交指明資料,多名常委因此被捕。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昨日(10日)去信「支聯會」7名常委,表示他擬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行使《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60C條的權力,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支聯會」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根據有關法例,特區政府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或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而禁止有關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支聯會」可於本月24日下午5時或之前作出書面申述。保安局強調,會繼續根據「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嚴謹態度,積極處理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及調查其他相關組織。

●「支聯會」7頭目昨日在西九龍法院首次提堂,其中副主席鄒幸彤被控兩項罪名。圖為警車押解中的鄒幸彤。 法新社

警方國安處上月底去信「支聯會」多名常委,要求他們於本月7日或之前提交指明資料,惟他們最後因為拒交資料,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案件昨日提堂。「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兩名副主席何俊仁及鄒幸彤則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亦於昨日提堂。

公司剔除登記刊憲即告解散

「支聯會」昨日在facebook貼出保安局發出的信件,鄧炳強在信中表示,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60C(1)條,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如信納一間根據《公司條例》或任何《舊有公司條例》組成及註冊的公司,是保安局局長可根據《社團條例》第八條禁止其運作或繼續運作者,則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該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

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60C(2)條,公司註冊處處長須隨即將有關公司的名稱自該登記冊中剔除,並須在憲報刊登有關公告,屆時有關公司即告解散,但該公司的每名董事、高級人員及成員的法律責任仍然持續並可強制執行。

根據《社團條例》第八條「禁止社團的運作」,如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社團事務主任可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命令,禁止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運作或繼續運作。

鄧炳強在給「支聯會」的信中表示,在考慮警務處處長的初步建議和所提供的資料後,認為若「支聯會」是《社團條例》所適用的社團,則根據該條例第八條禁止其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所需要的。

他續說,在正式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建議前,作為「支聯會」董事的7名常委,可於本月24日下午5時或之前,代表「支聯會」作出書面申述。

保安局續處理危害國安組織

保安局昨日在回覆香港文匯報查詢時表示,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香港特區行政機關有責任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保安局局長要求「支聯會」作出書面申述,與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工作相關,個案最終會交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考慮,所以保安局不能提供進一步細節。

保安局強調,會繼續根據「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嚴謹態度,積極處理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及調查其他相關組織。

公司註冊處發言人昨日在回覆香港文匯報查詢時表示,《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60C條訂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有關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公司註冊處處長如接獲有關命令,會按照該條例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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