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律政司就禁制「獨歌」《願榮光歸香港》提出的上訴,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及上訴法庭法官彭寶琴處理。

上訴庭在判詞中表示,只有當民事禁制令協助預防個別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對刑事法律達至維護國家安全之公共利益目的而言有必要,才應頒發民事禁制令,而法庭受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發出的證明書約束,須遵從行政機關對國家安全的評估,法庭行使酌情權批予禁制令時,亦當牢記其維護國家安全的憲法職責。

判詞表示,假如禁制令牽涉任何基本權利,法庭必須信納施加的限制「合憲」,而條文必須清晰明確,範圍不應較刑事法律寬廣,也不應不相稱地侵犯權利。由於本禁制令可以影響後來者,應包含明確保障,使日後任何受影響者得以向法庭尋求予以作廢、更改、澄清或作出其他陳述,故上訴庭經考慮刑事法律的各個範疇後,認為與藐視法庭的法律程序沒有牴觸或不一致,以致不適合頒發禁制令。

上訴庭同意原審法官指,禁制令可能牽涉言論自由,動機清白者雖非禁制令對象,但擔心要負上違反禁制令的嚴重後果,可能會感到被迫不進行合法行為,上訴庭亦同意原審法官指禁制令「合憲」。不過,上訴庭不認同原審法官對禁制令效用、與刑事法律兼容程度、「針對所有人」效果的裁斷及理據,以至其拒批禁制令決定。

上訴庭解釋,受禁者過去及威脅進行的行為,從廣泛持續無視刑事法律的情況可見一斑,而公眾誤解相關歌曲活動,更令情況惡化,清楚顯示單憑刑事法律不會達到維護國家安全,禁制令必須協助加強預防,加強阻嚇實際或潛在違法者,並消除誤解。

頒令以說服網絡平台營運者刪片

上訴庭表示,有見不同人在網上進行相關歌曲的非法行為方式,要個別採取法律行動並不切實可行,要求網絡平台營運者不再便利其平台上進行的該些行為較為有效,故有必要頒布禁制令以說服網絡平台營運者從其平台刪除相關歌曲的問題片段,對方亦已表示如有法庭命令便準備配合特區政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