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棨然(左二)。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12逃犯」案主犯鄧棨然,於2020年在內地干犯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被判囚3年,刑滿後被移交香港警方。他早前分就2019年管有汽油彈案及2020年潛逃案,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及妨礙司法公正罪。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昨日裁定,被告在兩案中屬領導及主要角色,而其製造汽油彈的唯一推論是為引起混亂、對抗警方,所進行的潛逃計劃協助同船人逃避刑責,貿然出海更危及公海其他船隻,故在內地被判監是「自作自受」,不會因而減刑,遂判處兩罪分期執行,共判其入獄46個月。

法官指內地服刑屬自作自受

就管有汽油彈案,練官認為,本案是有計劃地部署,參與者多於5人,各人有精確的訓練及分工,增加案情的嚴重性。被告鄧棨然為領導角色,他與同黨不可能不知道爆炸品會對他人帶來嚴重傷害,甚至死亡。案中只涉16枚汽油彈材料,相信是因警方及時阻止。

練官指,被告等人於修例風波期間製造汽油彈,唯一推論是為引起混亂、對抗警方,故此判刑須收遏止之效,令他人有所警惕、不敢造次。練官就此罪採納51個月的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後判其監禁34個月。

就潛逃案,練官指,鄧棨然於前案被捕後計劃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更協助其他同涉犯事的人一同離港逃避刑責。在整個計劃中,他擔當重要角色,包括買船、安排潛逃路線等,而他僅接受6小時至8小時的駕船理論和實習就貿然出海,不但為自己及其他人的生命犯險,更為公海上其他船隻帶來危險。

練官認為,被告被捕後再干犯另一罪令案情更為嚴重,雖已在內地入獄3年,但內地之刑期與本地刑責無直接關係,其是自作自受,無基礎因此減刑。由於被告當時已30歲,有歷練及有豐富社會經驗,不能推說自己「年少無知」,故此罪的適當刑期是18個月監禁,認罪後減刑至12個月。

練官指兩案雖有關連,但屬獨立罪行,故兩罪分期執行,共判其監禁4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