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內會接納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請求,支持盡早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恢復二讀。對《條例草案》新增條文,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就維護國家安全訂立附屬法例,鄧炳強表示,附屬法例不會超越主體法例,更指近期有人刻意抹黑相關條文,指條文賦權特首胡亂立例,有關說法是乘機恫嚇港人。由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制定附屬法例的制度,本港多年來行之有效,合憲合法,不存在行政機關「胡亂立法、無限擴權」的情況。制定附屬法例有利高效立法、妥善處理法例細節,更好保障國家安全和公眾利益。市民支持法案盡快恢復二讀、早日完成立法程序,夯實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保障,加速香港由治及興。

附屬法例的制度在本港早已確立。回歸前,由總督會同行政局制定附屬法例、發布命令,司空見慣。回歸後,基本法第五十六條指出,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但人事任免、紀律制裁和緊急情況下採取的措施除外。這意味着,政府有權制定附屬法例。鄧炳強亦強調,附屬法例很普遍,目前已有逾20條附屬法例在本港生效。市民較為熟悉的例子,包括2019年政府引用《緊急情況規例》制訂《禁蒙面規例》;新冠疫情期間,政府依據《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制定附屬法例,要求市民佩戴口罩、限制聚集等。

修例風波期間,政府制訂《禁蒙面規例》遭司法覆核。當時社會有聲音形容,政府的做法「繞過立法機關」「廢除立法會權力」。最終上訴庭及終審法院均裁定政府得直。終院判詞指出,立法會按基本法,可授權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在緊急或危害公安情況,制定附屬法例權力,即使附屬法例權限寬闊有彈性,有關立法權力並非違憲,亦同時受各種有效制約,包括《緊急法情況規例》規定、立法會先訂立後審議機制、基本法對法例符合「依法規定」及「相稱性」的要求。

行政機關在主體法例授權下訂立附屬法例,亦是普通法司法區的常規做法。立法會有文件詳盡羅列英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和加拿大制定附屬法例的情況。文件指出,把訂立附屬法例的權力轉授予行政機關或其他團體,並不表示立法機關放棄對附屬法例作出管制。事實上,立法會透過各種方法,繼續監察立法程序。「立法會對香港訂立附屬法例所行使的監管程度,至少可與該四個海外司法管轄區相比,甚至可說是更為嚴格。」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此前表示,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法律原則包括四個必須,必須按照香港實際情況及外國經驗、必須盡早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憲制責任、必須同時準確落實全國人大「5.28決定」和香港國安法的要求,以及必須按適用於香港的國際標準去保障人權自由和堅持法律原則。

事實證明,《條例草案》作出修正,賦權政府可訂立附屬法例,具有堅實憲制和法理依據,充分參照普通法地區立法經驗,符合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法律原則。透過先訂立、後審議的方式,為落實主體法例制定實施方法及細則,令法例能及時回應緊急情況,迅速消除國安危險,確保香港長治久安。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亦稱,附屬法例主要是處理行政措施,並不會無限擴大執法機關的權力。

因此,所謂附屬法例的安排令特區政府胡亂立例之說,不過重施危言聳聽、擾亂人心的伎倆,欺騙不了市民。《條例草案》經過廣泛諮詢和立法會嚴謹審議、持續完善,《條例草案》充分平衡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人權自由,市民更堅定支持早日完成立法,讓香港聚焦發展經濟民生,促進繁榮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