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被告由囚車押至法院應訊。香港文匯報記者劉友光 攝
◆已認罪被告區諾軒昨以「共犯證人」身份出庭作供頂證其他被告。 資料圖片

以「共犯證人」身份首作供 揭戴耀廷謀建「黃營」協調配票

攬炒派圖按「攬炒十步曲」謀劃奪取立法會過半議席,以無差別否決政府財政預算實行「攬炒」陰謀的「47人初選」案,昨進入第六日審訊,16名拒絕承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被告繼續到庭。控辯雙方先處理部分法律爭議,控方表明案件會以「共同串謀者規則」舉證後,被列作控方首名證人的已認罪被告區諾軒以「共犯證人」身份出庭作供。區諾軒形容「一切由一個飯局開始」,指戴耀廷冀建立「黃色陣營」的政治勢力和「協調機制」配票,戴當時揚言「民主派」若能「立會過半」,將是「一個大殺傷力嘅憲制武器」。◆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昨日下午,身穿灰色毛衣和深藍色上衣的區諾軒由囚車押到法院,沿途有警方車隊護送,法院外亦有反恐特勤隊持槍戒備。

他在出庭時,一開始便交代自己曾是經補選當選香港島區立法會議員,任期由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2012年至2019年亦曾擔任利東(一)區區議員,2009年至2018年曾為民主黨黨員。他並交代2021年1月6日被捕後,被控干犯香港國安法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同年6月1日認罪,過去數年曾因「大聲公」襲警案、立法會特權法案、黃耀明獻唱拉票案等,被定罪及簽保等。

李卓人李永達黃浩銘等赴會

區諾軒作供稱,時任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於2019年12月在《蘋果日報》發表一篇名為《立會奪半 走向真普選重要一步》的文章,呼籲「立會過半」,至翌年1月泛民開始留意到該篇文章。他形容「一切由一個飯局開始」,於2020年1月尾他出席一個在本港的5人飯局,席上有戴耀廷、工黨李卓人和民主黨李永達及社民連的黃浩銘。當時李卓人和李永達關心「民主派」如何在將來的立法會選舉中達到最大勝算。

區指飯局上戴耀廷曾表達「立會過半」願景,提到「民主派」在2019年11月的區議會選舉大勝後,需思考如何活用在區議會贏得的議席,結合「黃營媒體」、建立公民參與的機制和平台;需思考如何「再下一城」,在應屆立法會選舉中贏得更多議席,目標是在地區直選贏得23席;以及正值修例風波,如何爭取所謂的「五大訴求」。戴耀廷當時稱「民主派」若要贏更多議席,必須建立「協調機制」配票,按比例當選,以及要建立一個不論傳統、激進或本土等任何被歸類為「黃色陣營」的政治勢力。

飯局商討如何贏更多議席

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追問該飯局與「35+」有何關係?區諾軒回答稱,戴耀廷在飯局上提議且比較堅持以公民投票形式舉辦「初選」,以加強立會勝算,但當時這並非唯一建議,有其他飯局參與者認為,舉辦公民投票消耗人力物力,反指可以用其他方法,如透過民調,調查候選人的支持度,以作參考。

席上各人主要圍繞五個地區直選及「超區」討論,戴提議建立「協調機制」後,理應在每一個選區會得到佔多數議席,即港島及九龍西選區取得4席,新界西及新界東取6席,九龍東取3席,區議會功能組別則取3席。而同年3月記者會上提出「66443」亦由此而來,飯局後戴亦首次公開撰文提出「66443」。

法官陳仲衡問區諾軒:戴耀廷有沒有提出否決政府財政預算案?區回答稱,當時時戴指要回應修例風波,要爭取所謂的「五大訴求」,如果「民主派」在立法會奪得過半議席,將是「一個大殺傷力嘅憲制武器」。戴解釋重要之處包括「民主派」對政府會有更多議價能力,以及佔有多數議席可以利用基本法賦予權力行使否決權,惟當時並沒有提到特定否決對象,但包括財政預算案及政府議案,以及針對警隊設獨立調查委員會。區指在飯局上他認同若「民主派」能在立法會選舉中取得過半議席,建立「協調機制」是一個「好大進步」,遂答應同戴耀廷合作,舉辦「初選」。

審訊今(14日)續。本案16名不認罪被告分為楊雪盈、劉偉聰、黃碧雲、鄭達鴻、彭卓棋、柯耀林、何啟明、李予信、施德來、陳志全、何桂藍、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及吳政亨。至於31名認罪被告中,4人包括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及林景楠,將在審訊中以「共犯證人」身份頂證其他被告。控罪指他們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串謀他人旨在顛覆國家政權。

控辯雙方法律爭議

●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 Trevor Beel於上周五(10日)本案第五日審訊時,要求控方澄清被告被指干犯「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控罪中的4項控罪詳情是各被告的「公開作為」還是「非法手段」。

◆主控萬德豪昨日確認會視4項控罪詳情為「公開作為」,即本案將依賴「共同串謀者規則」舉證。

●代表林卓廷及黃碧雲的大律師沈士文指,控方沒在開案陳詞中提及會引用「共同串謀者規則」,故已預期控方不會使用。且若控方有意引用該規則須在開案陳詞中提出,否則辯方無從得知哪些是直接證據或傳聞證供,當中哪些證據會用於指控被告。

◆法官李運騰明言對沈的說法感到驚訝,指出控方已在開案陳詞中多次引用不是受審被告戴耀廷的說法,若控方不是用「共同串謀者規則」又怎會在開案陳詞中大篇幅不斷提及戴。法官陳慶偉亦指沈「完全誤解了」,反問「難道每次刑事審訊都要控方重申證據原則?」法官陳仲衡更指出,控方在開案陳詞中多次提及「in furtherance of the conspiracy(以續串謀)」,任何大律師都會留意到此組字眼,明顯可見控方是依賴「共同串謀者規則」舉證。

●代表林卓廷及黃碧雲的大律師沈士文希望控方澄清哪部分供詞指證哪名被告,又指根據「共同串謀者規則」,控方不能用全部傳聞證供指控被告。

◆法官李運騰指,以其理解若控方能證明涉案「串謀協議」存在,其他共犯者的言行,會用作指控有份串謀的被告。

●代表陳志全的大律師馬維騉指,控方控罪是由2020年7月1日起計,故之前被告的言行並不構成「串謀」的一部分。

◆法官李運騰指出「這完全是誤會」,重申「串謀」屬連續性罪行,故即使控方以2020年7月1日為控罪首日,亦可舉出被告在香港國安法於2020年6月30日生效前的言行,可視作布局,為法庭提供一個背景,以證明被告的「心態」。

註:●辯方 ◆控方或法官

整埋: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