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志祥 信和集團主席

身兼國安委主席的行政長官李家超,日前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解釋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及大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案件。這充分體現李家超作為香港特區「當家人」和「一國兩制」實踐「第一責任人」的擔當,盡責任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香港國安法是根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並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作為全國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頒布實施,成為香港法治的有機組成部分,而且按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其法律效力高於香港本地立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是完整準確貫徹實施香港國安法的應有之義,是對香港法治的豐富和發展,對完善香港法治具有重要意義。

允許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香港國安法審理,難免同保障國家安全的要求出現原則性衝突,潛藏巨大的國安風險,對案件依法公正審理和香港國安法準確實施構成重大挑戰。在現行的制度下,香港無法有效排除海外律師因其國家利益而產生利益衝突,也無法有效確保海外律師不受外國政府、組織或個人施壓、脅迫或操控,同時無法有效確保海外律師會遵從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三條有關保守國家秘密等的規定。只有把有關國安法的具體問題釐清了、解決了,亮明法律紅線,香港國安法才能正確符合立法原意貫徹實施。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香港國安法,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中央支持香港保持普通法制度,尊重香港司法獨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可以推動香港納入國家治理體系後的法治發展,符合國家和香港的根本利益。李家超建議提請釋法,是切實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消除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社會各界應同心支持,形成有利香港國安法完整準確實施的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