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罪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提出專案認許申請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抗辯,其申請於今年10月獲高等法院批准。律政司不服上訴,被上訴庭駁回後,日前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審庭於11月28日拒絕批出上訴許可,行政長官李家超隨即向中央政府提交報告,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相關條文進行解釋。

美國國際媒體署轄下的官媒「美國之音」,借化名譚美德的時評員之口,抨擊李家超向中央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是「能對香港的法治制度造成根本性的破壞,也可能對法院構成政治壓力」,又指現時做法「搞到好像硬要將被告定罪為止」,凌駕於公眾對公平審訊的認知,對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可能產生影響云云。

提請釋法符合憲制秩序

美國官方喉舌發表的此番言論,實屬混淆視聽。首先,今次特首向中央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並非針對黎智英本人。因為香港在基本法第八條保障下,原有的普通法制度予以保留,根據普通法的遵從先例原則下,此案的審判結果將成案例,影響着所有香港國安法案件的被告人,在未來能否聘請非本地執業海外律師為其辯護。

另一方面,由於香港國安法第五條規定:「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國安法案件被告人是否有權聘請非本地執業海外大律師為其辯護的問題,自然涉及第五條關於「辯護權」的定義及解釋。在第五條沒有述明「辯護權」是否包括被告人可以聘請非本地執業的海外大律師為其辯護的情況下,特區便不得不將國安法相關條文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

香港國安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並依照基本法列入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根據國家憲法規定,包括香港國安法在內的所有全國性法律,其解釋權均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這也是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將解釋權授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憲制基礎。與此同時,由於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並沒授予香港法院釋法權和提請釋法權,這便意味着香港法院無法在終局判決前提請釋法,只能由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一條規定,向中央政府提交報告並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

換言之,香港遇上國安法條文的解釋問題時,由特首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本來便是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一部分。特首履行憲制責任,更是維護香港法治的體現,所謂「對香港法治帶來根本性破壞」,純屬無稽之談。另一方面,由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尚未釋法,我們不能肯定釋法的最終結果,外媒對提請釋法作如此判斷是沒有根據的。

特區有責任防止外力干預司法

從立法原意而言,香港國安法有保障香港免受外國及境外勢力干預的功能,當中必然包含防止外國代理人以各種身份或方式,介入香港維護國安案件的司法程序,從而影響法院判決結果。另一方面,即使本案未必涉及國家機密,但在香港普通法的遵從先例原則下,本案的判決意味着未來的國安法案件不論是否涉及國家機密,若被告人都可以憑先例申請非本地執業的海外律師為其辯護,勢必成為國家安全漏洞。

不過無論提請釋法的結果如何,國安法被告人依舊享有親自答辯、聘請本地執業律師為辯護人、有時間及便利跟選任之辯護人聯絡、無資力酬償時可選任公設辯護人的權利,而且香港國安法第五條訂明的無罪假定原則,亦不會因為釋法而有所改變,可見所謂「搞到好像硬要將被告定罪為止」一說,純屬指鹿為馬。

另一方面,涉及被告人最低限度保障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中,亦從沒訂明締約方須確保被告人聘請非本國執業海外律師為辯護人的權利,所以被告人不論能否聘請海外律師為其辯護,均符合公約第十四條,亦因而符合基本法第三十九條及香港國安法第四條保障公約在香港適用條款繼續有效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