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聶曉輝)因應已調整的「疫苗通行證」要求,特區政府已修訂政府僱員進入政府大樓和辦公處所的相關安排。公務員事務局昨日回覆香港文匯報查詢時表示,根據最新指引,政府僱員接種第二劑新冠疫苗後,須接種第三劑的期限由8個月內縮短至5個月內,否則不能進入政府大樓及辦公處所。另外,如有僱員在染疫前未完成接種兩劑疫苗,亦須於恢復上班後5個月內接種。

在最新安排下,除持有有效新冠疫苗接種醫學豁免證明書,證明其健康狀況不允許接種疫苗,或曾染疫的政府僱員之外,所有政府僱員如因工作相關目的進入政府大樓及辦公處所,均須於4月1日前完成接種第二劑新冠疫苗;並於5月16日前,或於接種第二劑新冠疫苗後5個月內接種第三劑新冠疫苗,才可進入有關政府場所。

有關僱員如在感染前未接種新冠疫苗,須於可以恢復上班後5個月內接種第一劑新冠疫苗,並自4月1日起,於接種第一劑新冠疫苗後5個月內接種第二劑新冠疫苗;有關僱員如在感染前已接種一劑新冠疫苗,自4月1日起須於可以恢復上班後5個月內接種第二劑新冠疫苗,才可進入有關政府場所。至於在感染前已接種至少兩劑新冠疫苗的僱員,則暫時無須接種額外劑數。

公務員事務局發言人表示,未能跟從「疫苗通行證」規定的政府僱員將不會獲准進入政府場所。若有僱員因而無法返回辦公地點工作,按情況可能會被視為無故缺勤,並將按現行紀律機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