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執行8月刑滿續服刑 古思堯出獄7天又入獄

已解散的「港獨」組織「香港眾志」原秘書長黃之鋒及反對派政棍古思堯,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禁止蒙面規例》生效首日,在港島區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黃之鋒另被控違反《禁止蒙面規例》,黃之鋒早前已認兩罪,古思堯則否認控罪,昨在東區裁判法院受審後被裁定罪成。裁判官鄧少雄聽取兩人求情後,判處就包圍警總案正服刑中的黃之鋒入獄4個月,並須分期執行,即黃於今年8月刑滿後要繼續服刑「找數」;早前就侮辱國旗罪被判囚4個月、上周三(7日)才刑滿出獄的古思堯,昨日則被判囚5個月,即出獄僅7天再入獄。●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鄧官昨就古思堯的裁決指,古思堯在審訊時選擇自辯及自行簽署了承認事實。根據承認事實,事發當日逾千人從銅鑼灣遊行至中環,導致港島區交通受阻。警方未有就遊行接獲通知,故此遊行屬未經批准,而當時古思堯手持寫有「港獨」標語的巨型橫額,參與其中;而且古思堯在錄影會面中承認當時他正在遊行,亦向法庭表明他同意控方的控罪元素及承認犯案行為。故此,鄧官裁定古思堯罪成。

第十一次坐監 古思堯無悔意

身患第四期直腸癌的古思堯自行求情指,若今次被判入獄則是他第十一次坐監,但揚言這不會是他最後一次坐監,聲稱「下次我會故意違反國安法」,又着法庭「唔好可憐我,唔好同情我,唔好對我仁慈」。態度囂張,毫無悔意。

代表黃之鋒的大律師則求情指,被告犯案的動機是「公民抗命」,戴上口罩不是要掩飾身份及逃避罪責,只是為了示威,當日亦曾公開接受訪問。又指黃之鋒當日並非遊行的組織或策劃者,事件中無人受傷,規模亦相對較小,望法庭輕判罰款及緩刑。

鄧官援引黃之鋒、周庭及林朗彥前年6月21日包圍警察總部一案,指該案歷時逾15小時、超過9,000人參與,造成財物損毀,交通大受影響,警署要暫停運作,規模及程度遠比本案嚴重,本案則僅歷時約3小時,參與人數約數百至1,000人,沒有使用武力及破壞公物。不過,鄧官強調,本案當日黃之鋒曾接受傳媒訪問,是標誌性人物;而古思堯則手持直幡在隊伍前方遊行,最後摺起收走直幡,是帶領性人物。

鄧官遂就黃之鋒及古思堯面對的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黃之鋒因認罪而獲減刑至4個月,古思堯雖然受審後才定罪,但由於他對控方案情無重大爭議,亦獲減刑1個月。至於黃之鋒面對的使用蒙面物品罪,則以15天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認罪可減刑至10天,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黃之鋒涉及主要案件一覽

2014年9月26日衝擊及非法佔據政府總部東翼前空地

2016年8月被裁定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滿判刑太輕,申請刑期覆核。至2017年8月被改判即時監禁6個月,但入獄69天後獲准保釋上訴到特區終審法院,直至2018年2月獲判勝訴,恢復原審判處的社會服務令。

2014年11月25日至26日非法「佔旺」期間阻撓執達主任清場

2017年7月承認一項刑事藐視法庭罪後,至2018年1月與同案另外19名被裁定罪成的被告,判監3個月。但他服刑6天後獲准保釋就刑期提出上訴,直至2019年5月獲減刑至2個月,仍須即時入獄服畢餘下刑期。

2019年6月21日煽動包圍警察總部

2020年12月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判囚7個月;另承認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則判囚11個半月;由於控罪一的其中2個月監禁與控罪二的監禁分期執行,故總刑期為13個半月監禁。

2020年6月4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參與非法集會

2021年2月5日仍在服刑的他,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時透過律師稱將承認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案件押後至4月30日作正式認罪答辯。

2020年7月參與攬炒派「35+初選」干犯香港國安法

2021年1月7日在獄中被捕及被控一項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於3月1日至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後,押後至5月31日再提訊。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