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芳

基於過去一年多的「黑暴」事件中,每每發現有自稱記者的人混入人群中,涉嫌阻礙警方工作,甚至有「記者」襲擊警務人員。隨着網絡媒體和個人媒體的流行,記者的身份分辨就成為爭議話題。曾經有意見提出,仿效上世紀由政府新聞處統一發出記者證。

為了更明確及清晰,讓前線警員更有效及快捷地辨認記者,以便在不影響行動效率下,盡量配合傳媒工作及提供協助。警方修訂《警察通例》中「傳媒代表」的定義,即向政府新聞處登記的媒體才算是認可傳媒,合資格的傳媒代表才能進入警方封鎖區內採訪。非認可媒體仍可在封鎖線外採訪,但就不能參與警方或政府部門的記者會。

有媒體批評警隊此舉是「干預新聞自由」,干預什麼呢?怎樣干預呢?只不過是不接受「沒有向政府新聞處登記的媒體」在封鎖區內採訪而已,在非封鎖區,話之你自稱「傳媒天王」都沒人干預。這好比資格認可,什麼行業都有資格認可吧。

其實早在港英時期,官方新聞處就曾經簽發統一通用的記者證。傳媒師兄1970年入行,本來是可以領取政府新聞處簽發的記者證,因為入職時為七八月,錯過了發證的時間,主管說,等明年一併做證吧,殊不知1971年就停止簽發了,師兄趕不上政府新聞處的發證尾班車。自那年起,記者證就由傳媒「各施各發」。

不過,那時新聞機構較有系統及自律,各家自發的記者證仍獲公眾認可。遇上特別節慶活動,各傳媒都必須提早報名,由新聞處統籌接待,或發專項記者證;非官方活動也由公關人員事前聯絡傳媒安排採訪。

以香港回歸活動為例,本港及海外傳媒不少,凡是向新聞處申請都獲發採訪證,但是,憑證並不是通行無阻,有些特別的場合(如交接慶典會場),需要特許證才能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