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傑 哈爾濱工業大學(深圳)經管學院教授 深圳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

深圳歷經廣泛深刻而持續的改革開放過程,建立起了法治化的比較發達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比較好地發揮了政府作用,轉型升級政策取得了很大成功。但是這種成功的背後還具有若干尚待深入破解的偶然性。

確切地說,深圳支持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發展等系列政策取得了成功,並不意味着同樣的做法在其它產業也會取得成功。

從實踐角度看,深圳也曾經採取過支持汽車產業發展政策,並不是很成功,廣州則是一鳴驚人。深圳也曾經制定了生物醫藥產業發展政策,相對長江三角洲仍具有相當大的差距。即使是在新一代信息技術領域,深圳距離北京也還有很大差距。

這似乎說明,政府產業政策有效性存在着客觀的約束條件,這種條件可能表現為,產業政策成功緣於具備了產業發展的條件,這種條件可能源自於創新集聚優勢動態比較。

當我們對比深圳與廣州、上海在IT產業、汽車產業以及生物製藥產業的政策文件時,會很驚訝地發現,其中的差距並不顯著,實施效果大不相同。我們因此可能需要考慮的是,產業政策實施是以企業活動為基礎,以現實的產業分工方式為前提。

一個地區形成的產業集群會產生自我強化的優勢。政府產業政策的有效性決定於市場選擇,而不是決定於政府意願。

深圳轉型升級植根於「三來一補」、山寨模仿的產業鏈的土壤,在與「北上廣」的市場經濟發育水平大致相同的基礎上,也會演化出不同的產業轉型升級的路徑。同樣是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在推進轉型升級領域也會形成相同產業的績效差別,北京政策成功的產業,深圳可能不成功應當是一個必然的結果。

因此,從更一般意義上說,有效的產業政策應當隨着產業創新要素聚集的動態變化而變化,有效的政府行為是支持配合企業和產業技術與組織方式的變化,而不是成為主導者。

同時,政府行為應當轉向為更具一般意義的經濟發展政策,其中人才政策、知識產權政策、有效的市場公平競爭政策,特別是鼓勵知識溢出性政策具有重要的作用。

有關政府與企業關係,政府的前瞻性,產業組織方式,網絡化創新形式,仍然需要更多的深化研究。

(走向世界城市前沿的深圳系列六之六,全文完)